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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698号@新疆案——关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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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 12月,国税函 [2008]1076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针对一家巴巴多斯公司从转让新疆合资公司股权的交易中获得 1217万美元的所得,是否适用中巴协定的优惠条款做出裁决,不支持免征所得税申请。该案例所涉及的具体交易结构如下:

  • 2003年3月,新疆公司 B公司与 C公司共同出资在新疆成立了一家 A公司(合资公司)。 
  • 2006年5月,巴巴多斯公司成立。 
  • 2006年7月,巴巴多斯公司与 B公司、 C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由 巴巴多斯公司通过向 B公司支付 3380万美元来购买其所持有的 A公司 33.32%的股权。 
  • 合资协议签署 27天后,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了 2.66亿人民币(或 3380万美元)。新增的注册资本由 B公司缴付,恰等值于B公司从巴巴多斯公司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
  • 2007年 6月,巴巴多斯公司将其所持有的 A公司的全部股权以 4596.8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 B公司,至此巴巴多斯公司从股权转让中获得 1217万美元的所得。 
  • B公司以巴巴多斯公司名义,向乌鲁木齐国税按照中巴协定第十三条申请对巴巴多斯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免缴中国预提所得税,并申请开具相应的免税证明。

税务机关调查

  • 调查发现巴巴多斯公司成立还不到一个月就与 B公司和 C公司签订了合资协议
  • 由中国驻巴巴多斯大使馆和巴巴多斯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该巴巴多斯公司是按照当地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而实际上该公司在巴巴多斯没有任何人员、实际营运和资产,该公司的三位董事也是以美国为常居地的美国人。 
  • 表面上这一系列交易实际上是先投资于新疆合资公司随后在从该公司撤资。但从本质上却很难判断这些交易的性质究竟是投资、借款、融资或是其他经济行为。

国税总局随后依照中巴协定启动了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国税总局最终认定该巴巴多斯公司不是当地税收居民,因此不能享受中巴协定待遇。中国对巴巴多斯公司来源于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有征税权,乌鲁木齐国税最终对巴巴多斯公司有关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了920万人民币(约等于 120万美元)的中国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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