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 号@福建案——关于转让定价的反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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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某外商投资企业,自1989 年起开始进料加工生产各式皮革,先后七次增资,厂房面积由原来的不足五千平方米增至2007 年的二万平方米,并租用其它厂房面积五千多平方米作为分公司的生产车间。
- 其年销售额从3500 万元增至2 亿元,生产工人从建厂300 多人到4000 多人,成为福建省鞋业的龙头企业之一。
- 但企业利润水平长期处于微利状态,远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该公司1989-2007 年自行申报平均利润率为1.18%,2001-2007 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51 万元。
- 2008 年6 月初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国税局列为全国税收统一联查企业,成为特别纳税调整
对象。
国税调查
- 从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固定资产,还是生产工人的变化数据来看,该公司的经营业绩良好,前景看好,处于不断上升发展阶段,可企业帐面上的利润还是停留在微利区域,与公司的实际赢利能力不相称,不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规律。
- 漳州市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专案组历时一年多,对该公司2001-2007 年的财务指标、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案头审计分析,比对境内同行业、同规模的统一联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深入企业生产车间和供货商,细致观察企业的生产流程,多次与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沟通,证实企业存在把经营利润通过转让交易手段移至国外进行避税的嫌疑。
- 调研发现该公司直接向其母公司在香港
注册的A 公司购进原材料,产品也全部出口销售给香港A 公司,再由其销售给国外客户, 在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的控制关系,与A 公司已直接构成关联交易关系。

最终,企业接受了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同意自行调整帐务核算,将调增的净收入45476.71 万元与A 公司进行重新分配,核增应纳税所得额27286.03 万元,一次性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327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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