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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2号@河北案——关于转让定价的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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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A公司是由河北某公司和某国的M集团于1990年末共同投资创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5亿元,投资总额3亿元,主要从事汽车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及销售。
  • A公司自成立至今,销售收入逐年增加,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毛利率于2005年、2006年达到顶峰,均在20%以上,以后年度有微弱下降趋势。虽然该企业销售收入变化情况基本与报告相符,但毛利率情况明显低于报告数据。

 

调查过程

  • 国税局成立针对A公司的反避税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制订了工作方案,其中包括对A公司经营场所、工艺流程、生产规模、购销渠道等基本情况的摸底,掌握其财务核算程序等。
  • 调查人员翻阅了该公司自开业以来的全部账簿、报表、合同、章程等所有资料,同时下车间实地了解生产流程和生产工艺,依照所调查的情况,按照不同类型的产品,分别绘制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多次约谈公司研发、技术、质检、采购、生产、仓储、管理、营销等各部门负责人,做好详细笔录,掌握了大量一手资料。

 

调查结果

  • 2002年之前,A公司无研发功能,公司主要履行包括材料采购、产品制造、存货管理、物流质量控制在内等功能,对于国内材料采购的部分,由A公司自行定价,而进口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价格由M集团控制,因此对于因配方及工艺之外的产品风险,由A公司自行承担。
  • 2002年至2007年,A公司在M集团的技术支持下,将M集团配方国产化成功,按客户要求同时使用两套配方进行生产,A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加工,承担与生产相关的全部风险,出口产品由M集团承担市场风险,内销产品由A公司承担。
  • A公司的产品在同行业中属中高端产品,其获利情况在同行业中也处于较高水平,在经过对不同类型产品的收入和相关费用进行科学匹配后,调查人员判定,A公司在从关联方进口原材料和向关联方出口产品两方面,存在转让定价行为。
  • 购进原材料方面,A公司国产化配方产品的毛利率多数在20%以上,最高达到30%,而国外配方产品的毛利率远低于国产化配方,国外配方产品的息税前利润率极低或为负数,而国产化配方产品的息税前利润率在同行业中属正常水平。
  • A公司出口产品按照产品原料成本和制造成本的和,加成10%出口给关联方,但该公司2006年及2007年出口给M集团产品的毛利率均低于10%,而同期该公司内销国产化配方不同型号产品的毛利率最高达30%以上,多数产品的毛利率在20%以上。

 

避税行为认定

  • 为寻找用以认定“避税行为”的可比企业,河北省、石家庄市国税局的技术人员,利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BVD数据库,使用由大至小的限定方法搜索,采用了由小至大的界定方法,逐一筛选;为了对比其获利水平,并利用美国标准行业代码和工业标准分类码,分别查找该行业与M集团功能和A公司功能相近的企业,对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精确对比。
  • 在通过行业一致性和关联性分析、财务数据完整性分析、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后,调查小组把可比企业的范围,从最初的80多家集中到了5家。经与企业及其代理事务所反复磋商验证,2家企业,B公司和C公司被确定为最终调整样本。

 

纳税调整

  • A公司认为,从国际市场上来看,税务机关选取的B公司和C公司都是成立了几十年的老企业,具有完备的研发功能,而A公司只具备部分研发功能,即使要用这两家公司来比,也要用这两家公司的利润率的平均值作为基础。
  • 而国税局则认为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尽管存在着差异,但是差别不是很大,并且,由于利润率处于低值的B公司和A公司在工人工资和经济环境上,差别要更大,而处于高值的C公司的环境和A公司更为接近,基础值应在两者的平均值之上。
  • 2008年12月,最终经过十几轮谈判,A公司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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