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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并购CIF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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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 并购方——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2年,是由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联合五家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7月实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建机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现持有约6.36亿股,占中联总股本的41.86%。 中联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能源工程、交通工程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所需重大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制造,是中国工程机械装备制造龙头企业。 被并购方——CIFA公司(Compagnia Italiana Acciaico S.P.A.): 成立于1928年,是一家历史悠久的意大利家族企业,也是欧洲领先的混凝土设备制造商。CIFA总部设在意大利塞纳哥,在意大利拥有七个生产基地,在美国和墨西哥拥有两个销售/售后中心,并在70多个国家建有健全的营销网络,其产品约占西欧市场份额的20%,在东欧、俄罗斯和保加利亚等新兴市场也拥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并购过程 2007年下半年 CIFA第一大股东Magenta股权投资基金 2007年11月 CIFA正式启动公开竞标的出售程序 2008年1月底 中联提交第一轮无约束力投标书 2008年2月 中联开始对CIFA进行尽职调查 2008年3月 中联递交第二轮有约束力投标文件,双方开始谈判。 2008年6月 中联与CIFA签署最终的《买卖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随后又提交证监会、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和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2008年9月28日 中联与CIFA正式签署收购
该笔并购所涉资金高达2.71亿欧元,是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在欧洲第二、意大利第一的收购案。并购后,中联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企业。
并购结构 中联最终以多层股权结构的终端,意大利特殊目的公司收购CIFA100%股权,并最终与CIFA合并。其中2.515亿欧元为股权转让价款,0.195亿欧元为交易费用。其中中联占最终被并购企业60%的股份,其余40%由弘毅投资、高盛、曼达林基金投资。
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简称为SPC) 我国目前对特殊目的公司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仅有几个部门规章对此有相关规定。
卢森堡控股公司(SOPARFI)
卢森堡法律、香港法律及香港卢森堡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预提税税率比较:
内保外贷 由中联重科海外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香港分行三家银行借款2亿美元,期限3年,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融资担保,同时由中联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独立担保。
独立担保制度 独立担保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只要该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人不得援引源于基础交易的任何抗辩就须向其支付约定金额以内的款项的承诺。 我国并不反对当事人约定成立独立担保。
但物权法却是明确禁止当事人约定独立物保: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独立担保的态度也不明确。
目前在对外担保中允许以银行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方式来提供独立担保,但对担保人资格、提供担保的条件等多方面进行了限制。
资料来源:完美的揭幕——中联并购CIFA案法律解读 【邹红艳】【游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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