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对离岸公司的影响
九 3rd, 2010 by 美丽心灵
美国公司到底是否有税务风险?
九 3rd, 2010 by 美丽心灵
美国的客户哪里离岸公司适合
八 21st, 2010 by 美丽心灵
这是我最近碰到几个case,要注册公司的客户都是美国人,或是美国护照的持有人,他们在中国做一些采购,然后卖到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利用一个离岸公司收客户的钱,剩下的利润和中国的伙伴平分,没有想去IRS报税。我的意见如下:
1. 做一个nevis(尼维斯)的llc,开户在塞浦路斯,要知道尼维斯和库克是唯一没有跟美国签署税务信息交换协定的一批国家了。
3. 让美国人的中国伙伴开一个香港公司,美国人干脆不参股,拿佣金
4. 设立一个delaware LLC,用特拉华公司控股一家Nevis公司,然后在香港开户
当然方法有很多,但针对美国的客户还是小心注意筹划为妙。
标签:离岸属地, 离岸账户, 美国客户相关日志
根据最新发布的《反洗钱和反金融恐怖主义法案2008》的通知。
所有的注册代理人必须遵守BVI注册地当局颁发的各种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规章和指引。
根据BVI法律要求,BVI公司的一些文件和信息必须保留在注册代理人地址:
Share R/A: If we have a copy of the share register
股东登记册影印本是否已保存在我司
Director R/A: If we have a copy of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
董事登记册影印本是否已保存在我司
Director Address: Location of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
保存董事登记册原件的地址
Share Reg Address: Location of the share register
保存股东登记册原件的地址
Dir Name: Director’s name
董事姓名
Dir Address: Address of the director
董事地址
Dir Document: ID document of the director
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Dir Consent: Consent to act of the director
董事签署的出任董事同意书
Dir Appointment: If we have the appointment date
我司是否有董事委任日期
Share Name: Shareholder’s name
股东姓名
Share Dir: Address of the shareholder
股东地址
Share Cert: Share Certificate number
股票号码
Share Issued: Date of issue of the shares
股票发行日期
Share Amount: Amount of shares
持有股票数目
任何一间BVI公司如在BVI当地政府授权的随机抽查中被发现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将会受到每间公司高达USD25,000的罚款。
以上要求当然都是注册一家BVI公司应尽的义务,CIL在注册每一间BVI公司的时候都严格的执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并严格把关,同时及时的把所有信息存档于注册代理人的地址,但BVI政府在公司法以外另外退出政令,并诏告天下以罚金相胁,可见:
1. BVI注册代理中确有不法者,政府需要额外的政令以肃清不法者,提醒不法者,并于不法者划清界限
2. BVI公司数量极大,如不严管,后果不堪设想
3. OECD和其他大陆国家包括中美英国以及欧洲给BVI政府的压力过大,BVI急于表态
4. 金融地球村管委会–OECD已经落成了,而且咄咄逼人,次贷的单不仅要老百姓买,而且要离岸中心来买,世风日下,从未回头,扼腕叹息。。。
但从另外的一个角度看这个问题,BVI如果通过这些整顿能够取信于大国,自清于天下,以后做为一个很重要的金融和商业中心,BVI和BVI公司仍大有可为,发展的过程中,总有瓶颈,突破之则海阔天空。
标签:BVI公司, 反洗钱, 注册BVI公司, 离岸公司 BVI 居民企业 纳税 避税相关日志
海外信托-离岸资产保护利器
八 6th, 2010 by 秋日传奇
而在面对各大陆国家包括中国频繁的变更税务与投资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离岸公司的使用者,尤其中国的客户,由于自身或代理律师或顾问对离岸领域的知之甚少,极易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如何合理运用离岸结构,规避离岸风险已是当今时代不可忽略的主题。
本期将从中国企业主进行海外投资的实际案例角度,结合海外信托,对常用离岸结构的模式进行优化,并将详细分析海外信托在实际情况中,如何能够对于海外资产进行有效的保护。
案例:
制造型企业A,由于业务扩张,从普通贴牌加工企业,逐渐转变为从设计到制造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公司。其经营战略也逐渐从普通的对外贸易,扩大出口销售额,转变为成为改领域中全球性的顶尖制造商,经营自有品牌,因此希望在海外,根据不同国家的特性,合理布局销售及生产基地,初期海外销售将更多使用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结合当地分销商的模式。
为方便海外投资的资金调配,希望直接在香港设立海外控股公司,开设香港银行帐户,留存海外投资部分的资金。此外,销售部分准备主要先在欧洲进行。
初期设想海外结构如下:
分析:在这个结构里有几个风险点:
- 1. 居民企业认定风险;使用中国公司的名义设立香港公司,如香港公司并非实体经营,而仅仅是用来过帐的“壳”公司,则根据最新的“居民企业”定义,香港公司可能会被认为无效,因此使用香港公司名义对外投资的收益将直接纳中国税,其不到子公司递延海外税收的效果。
- 2. 特别纳税调整风险:为方便资金调配,或为支持海外事业部门的成长,经营者往往希望使用“转移定价”,低进高出,将利润集中到“香港公司”,但实际上直接的关联交易,会引致中国税务机关注意,而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 3. 最后,香港公司根据香港法律,合规的方式每年应做帐报税,相对成本比较高。
优化结构:
海外投资结构几乎都有“转移定价”与“递延税收”的需求,为达成这一基本目标,并且考虑到退出时的便利,一般至少需要将转移定价结构与税收递延结构分离,并加入“海外信托”,可以进一步增强结构的安全性,保全海外资产,并增强私秘性。
- 1. 建议可以将中国公司所有利益相关人的以同等比例参股境外控股公司,而对于境外控股公司选择上,如仅仅作为利益分配之用,完全可以选择一个无税收负担,无申报要求的的IBC公司,避免“香港”“英国”等实际运营时,合规要求,维护成本相对比较高的地区。这样相对也可以规避了“居民企业”认定的问题。
- 2. 将转移定价价格与控股结构分离,并最终将转移定价利润转移到一个由“信托协议1”保护的结构中,起到安全节税的作用,未来做境外投资调配时,相对也会比较容易。
- 3. 另一方,如在境外控股层上,外加“信托协议2”,起到的作用则是规避海外资产带来的“继承风险”问题。境外控股公司设立地点在当然在海外,此类公司的商事虽然大部分可以离岸处理,但涉及“继承”等民事问题,却一定要在当地解决,继承的潜在成本相对较高。此外,境外许多国家存在中国没有的“继承税”问题,这些在事前设计结构时,应需有一定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