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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以“管”著称的中国管理机构最近出台的政策和法律,都明确表明,中国坚定的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将用尽全部力量贯彻全球范围内征税的政策。

1. 用居民企业来代替原来的国内企业的说法,并明确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请参考以下报道:

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通知,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境外中资企业 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 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 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2. 虽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离岸帐户不在外管直接控制之下,但其骑墙的身份,让人怀疑中国境内的离岸帐户的独立性,请参考以下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5月5日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 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跨境交易要求审核相关单证。银行应在此类外汇账户前统一标识“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与其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银行能准确判断账户性质,决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审核相关凭证。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结汇,不得提取外币现钞。中资银行在遵守《通知》要求基础上,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此 举将摒弃实践中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做法。《通知》不适用于离岸账户,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

3.  从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前后的审批和监管来看,中国从来没有放松对国内资本国际化过程中的掌控,请参考75号文的摘要:

“75号文”的政策新意

“75号文”与“11号文”、“29号文”相比,其关键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将审批制改成登记制。11号文明文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 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75号文则规 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75号文对境外融资所得的去向和红利、利润的安排都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而此前的11号文、29号文都没有具体规定。

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第三,“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海外融资活动中的正式概念,是在75号文中第一次出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第四,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 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而此前的文件中没有做出如此具体的规定。

第五,75号文对“境内居民”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在11号、29号文中并没有具体解释。

“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第六,75号文对“返程投资”做出了具体解释。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 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总的来说,这些控制对于国家税收来说是十分积极的。但也给一些走出去,走进来的公司增加了一些技术难度。在以上3种情况中,注册离岸公司都是必要的技术操作之一。在新的政策情况下,利用离岸公司的方法与居民企业的界定,海外融资的审批,离岸帐户的管辖归属等问题息息相关,这为离岸公司应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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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sponses to “与美国看齐:中国正在向全球征税国家迈进,离岸公司操作技术难度加大”

  1. 吴芳 说:

    中国企业的限制太多了.我们社会主义已经偏离到了资本主义了,但又不是纯资本主义.犹如黑人和白人的生的孩子,非黑非白…

  2. summe 说:

    您们的内容很专业!很丰富!

  3. 何兵 说:

    这个怕是以后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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