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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实施。本办法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做了详细规范。对于众多借助境外公司在关联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了具体明确和易于操作的法律规范。使用境外公司是否合理合规,敬请参考上述办法。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注册信息、股东和董事个人信息供公众公开免费查询等极为敏感问题,需要客户谨慎对待。香港、英国、美国、新加坡及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上述信息无条件对公众开放查询,并且这些地方已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同时上述地方对于涉税违规行为监管严格处罚较重,因此使用上述公司比较容易被认定同其主要控制人国内公司的关联关系,从而会进一步被认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并受到纳税调整。因此,为了保证贵企业合规经营避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敬请及时关注该办法具体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特此告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8784619.html
摘 录: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在香港、英国、美国、新加坡及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注册的离岸公司信息无条件对公众开放查询,并且这些地方已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同时上述地方对于涉税违规行为监管严格处罚较重,因此使用上述公司比较容易被认定同其主要控制人国内公司的关联关系,从而会进一步被认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并受到纳税调整。

一、在香港注册,每年的报税如何处理?

1、对于想要做香港公司零申报的客户,强烈建议账户不要开在香港或者大陆,因为账户开在香港或大陆以外的地方更加隐秘,在香港开户则给香港税务局查税提供了直接的证据(客户存在被起诉的风险)。推荐:香港公司账户可以开在塞浦路斯(Bank Of Cyprus):http://www.cil-online.com/cyprus/。

2、香港为低税区,传统上很多公司只要不在香港经营,都做零申报,但是从香港法律看:存在政策风险。

香港公司作为离岸公司使用,没有在港置业,合同签定地、客户来源、公司股东都不来源于香港时,可以申请海外利得免税,需要进行审计核数,CIL可协助联系相关有资质的香港会计事务所操作。

但香港公司因为要报税,所以与普通香港在岸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如购买虚拟地址,则可以保持法律文件一致,规避未来“居民企业”引致的税收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8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实施。本办法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做了详细规范。对于众多借助境外公司在关联交易中通过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了具体明确和易于操作的法律规范。使用境外公司是否合理合规,敬请参考上述办法。对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公司注册信息、股东和董事个人信息供公众公开免费查询等极为敏感问题,需要客户谨慎对待。因此,为了保证贵企业合规经营避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敬请及时关注该办法具体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摘 录: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请参考:

境外离岸公司征税酝酿新规 返程投资可能将减少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转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如果您在北京或北京周边省份,而且想 注册离岸公司,请联系 CIL北京办公室:北京注册离岸公司

电话: +86-10-58771888 传真: +86-10-51413683

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5层 邮编:100020

手机:+86-1381055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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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esponses to “香港英国美国新加坡及新西兰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的风险”

  1. 队长lu 说:

    推荐推荐! :twisted:

  2. Moonkey 说:

    支持一下! :smile:

  3. yaming 说:

    猴子出山顶 :mr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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