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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Archive for '中国的出路'

新能源是这个世纪最重要的话题之一。随着世界各国对核能的质疑,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得到了更多的重视。风能和潮汐能需要特殊的地理条件,而太阳能由于其普遍性适用性和清洁性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我国光伏发电发展迅速,但也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产能过剩,建议国内的企业走出去,进军欧洲,开辟一条新的道路,而卢森堡香港结构将成为关键。 目前,全球主要的光伏应用市场集中在欧洲,其中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将任然是未来几年的主要安装大国。以下列举欧洲各国对光伏发电的支持和补贴: 1意大利意大利的石油和天然气产量只能分别满足4.5%和22%的市场需求,是欧洲内部进口嗲能耐最多的国家之一,较高的电价和能源的短缺,使意大利将目光投向了本地资源丰富的太阳能。2008年以来,意大利相继出台了多个光伏能源应用方面的刺激政策和法规,除了欧洲国家普遍采用的优惠上网电价回购政策,还对光伏应用总成本提供高达20%的资金补贴:意大利经济发展部去年底宣布投入7700万欧元支持国内小型天阳能光伏网站与国家电网并网。根据相关计划,并网工作将在未来3年内,将首先在普里亚、坎帕尼亚、卡拉布里亚和西西里等经济相对落后的南部地区进行项目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象是装机容量在100KW至1MW范围内的小型太阳能光伏电站。截止2010年上半年,意大利并网光伏系统装机容量累计达796MW,计划在2016年达到装机容量3000MW。以下是意大利2010年至2013年不同种类光伏系统上网电价:2法国法国的光伏发电项目采用为20年固定上网电价合同制,20年内上网电价固定每年不衰减。上网电价自2002年以来一共调整过3次。现行的BIPV补助政策给予简易BIPV项目42C?KWh的上网电价收购额度,相比2006年7月的政策减少了23.6%。法国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为: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23%。3.德国自公布《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德国几乎一直是光伏行业发展的领头羊,它的上网补贴政策是世界光伏行业的风向标。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在德国境内建造的屋顶光伏发电系统补贴额减少13%,转换地区(原来非电站用地后改作电站用地)补贴额减少8%,其他地区补贴额减少12%。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补贴额将在7月1日的基础上再减少3%。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目标: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18%。以下为德国屋顶光伏电站上网电价:4.英国2000年4月,英国政府制定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明确供电商在其所提供的电力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由政府每年根据发展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实际发展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这实际上是一种配额制度,每1MWh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一个计量单位称为一个ROC(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配额(ROC)有剩余,则表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电力监管局可以回购剩余部分,回购价格为30英镑/ROC,实际上这一价格相当于政府确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底线价格。2010-2011年英国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比例为10.4%,在今年,英国出台了“清洁能源现金回馈方案”,对于小型绿色(光伏)发电系统不仅增加了一个配额(ROC),且不上网也给补贴。从这点来看,英国小型光伏发电补贴力度是欧洲最高的,可获得41£/kwh的补贴。从2010年4月起,凡是安装太阳能板和微型风车的家庭及小型商户可开始领取补贴,补贴年限10—25年不等。据悉,英国地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最大规模仅为5MW。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目标: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15%。5.西班牙西班牙是继德国之后的欧洲第二大光伏市场。西班牙政府为太阳能电厂销售给电网的补贴小时数设置了上限。以往共计1,753小时发电时数得到补贴,而政府新出台的规定限制未来三年补贴总计不能超过1,250小时。根据新的皇家法案(RD) 14/2010,从12月23日起,接受补贴的小时数量取决于光伏的太阳辐射程度和所在的气候带。该法案根据RD 314/2006法案,将西班牙划分了五个不同的区域。因此,对于固定的光伏安装系统,接受FiT补贴的最大小时数从每年1230小时到1750小时不等,取决于该光伏系统所在的区域。这种地区的差异性补偿将于2014年开始生效。从现在起到2013年,在RD 661/2007法案下注册的所有光伏系统,也就是在2007年9月底之后安装的所有光伏系统,将统一把补贴时间限制为1250小时。作为补偿,这些电站将来将有权利多接受三年的FiT补贴——也就是说,补贴年限将从25年延长至28年。以下是西班牙现行太阳能光伏发电补贴,根据装机容量的不同,25年内的补助额度从19.44C?KWh到46.59C?KWh不等,25年之后统一为之前补贴的80%。法国可再生能源目标: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20%。6.奥地利奥地利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为: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34%。奥地利联邦补贴和资助又分为联邦费用补贴和联邦投资资助。奥地利联邦政府每年设置1700万欧元的联邦费用补贴,补贴面向所有的新能源应用者,但规定太阳能和其它生态能源的资助至少要占每年费用补贴的10%。该项补贴资助期为12年,最后两年资助额递减,同时接受补贴者有义务至少使用太阳能设备13年。奥地利联邦政府设立的联邦投资资助主要是指为接入电网的太阳能光电设备而设立的“气候和能源资金”,资金总额达到800万欧元,但该资助只针对私人申请者,并且要求接入电网的太阳能光电设备功率小于5千瓦。在此范围内,如果光电设备与房屋分开设置,政府提供的资助额为2800欧元,而设备与房屋一体设置的资助额为3500欧元。此外,针对工业、商业和旅游业企业的大型太阳能设备应用,奥地利生活环境部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金”进行资助,这项资金的资助金额也达到600万欧元。下表为奥地利2003至今的上网电价补贴变化,奥地利上网电价实行定额补贴,不受其他因素影响:7.荷兰荷兰的可再生能源现状及目标:当前2.4%,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23%。参考荷兰政府Incentive Scheme for Sustainable Energy Production (SDE),2010荷兰政府可再生能源发电激励政策采取实际电价与基准电价之间的差额补贴,其中太阳能光伏在所有可再生能源中基准线最高,在补贴空间最大。下表为荷兰现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补贴:8.葡萄牙可再生能源目标: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31%9.保加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2020年可再生能源能源比重达到31%。 国内企业进军欧洲最重要的一环是建立合理的离岸结构,到达税收的最优化,现在最好的结构式卢森堡香港结构,关于这个结构的详细解介绍,可以向CIL咨询,您也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注册卢森堡公司  http://www.cil-online.com/lux/ 该日志未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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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领域常用U型、V型、L型来描述经济增长的轨迹。其中,U型增长比V型增长处于底部的时间稍长。而L型增长是指因内需无法得到激发,导致国内产能找不到出路,从而陷入较为长期的低谷或增长较为缓慢。 专家预测2009年中国的经济发展趋势仍然呈现的是U型的增长轨迹,中国的经济不会因为金融危机而逆转。 专家指出: 第一,金融危机加剧的态势并没有缓和 第二,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增势已经明显放缓,2006年增速是5.1%,2007年是5.0%,2008年可能是2.5—3%左右,2009年估计的是1—2% 第三,经济运行当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因素还在增加。 而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可以看到: 一,出口明显萎缩。 2008年前9个月,我国出口增速较2007年同期下滑了4.9%。10月份急转直下,特别是11月份出口较2007年同期已出现“负增长”。原因在于国外订单减少、出口退税减少。   二,增长势头减弱。 2008年10月份的经济增速下滑比较厉害,工业增速只有8.2%(2007年同期为17.9%),部分中小企业已经破产倒闭,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一些企业。   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这在中小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企业经营成本上升。 一方面是原材料成本上升;另一方面是人力成本上升。同时,出口退税减少、土地资源缩减、资金紧张,在同一个时间段内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企业经营就会出现问题。   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数据分析,现实等各方面对我国的经济都无法持乐观的态度。这次金融危机给予、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某些人士对于此次危机抱有盲目乐观态度,一开始低估金融危机的持续时间与蔓延程度,现在也有人豪言中国经济将一枝独秀地提前复苏。专业人士指出这一切都会增加产业转型的难度,忽视经济规律的严酷性。以上这些内外因素综合在一起,使经济面临比较严峻的局面,所以要采取积极的保增长措施,使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标签:离岸公司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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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观点认为,返程投资主要源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只要取消内外资企业政策差异,实现政策并轨,就能杜绝返程投资。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由于返程投资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相应类型,政策寻租只是其中一种,即使消除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其他返程投资的动机仍然存在,并不会完全消除。实际上,返程投资并非完全没有合理因素,监管部门应对其区别对待,合理规范和引导,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同时,对返程投资的监管,涉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大类业务,必须搞好跨部门的协调合作,多管齐下,才能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  对于返程投资的监管,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在印度,政府对当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逃避国内产业准入限制和税收监管予以限制。印度为了吸引外资,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直接投资实施自动通道(automatic route),即不需要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FIPB)进行产业准入方面的审批。近期,FIPB发现了部分企业利用自动通道进行返程投资,规避行业准入限制和规避国内税收监管,其规模约为自动通道类FDI的四分之一。对此,印度加强了对自动通道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发现属于返程投资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印度修改了FDI的定性,改变了仅从来源地判断外资属性的标准,明确将返程投资排除在FDI之外。   返程投资现象源于国内特定的制度因素,因此,从长期来看,只有从利用外资导向、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政策调整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这一行为。当前,我国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返程投资,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由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无论是对境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还是对社会公正,都有着明显的弊端,故应对其加以禁止。对于融资性返程投资,由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也称“小红筹”),由于运作机制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同。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过程中的资产或者股权划拨,应在国际收支上记录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笔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跨境交易。但在统计上,这种跨境换股行为只是被列入境外投资统计,尽管被注入资产或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列入FDI流入统计,一般也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只是当境外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作为投资(增资)汇回境内时才列入FDI统计。   民营企业间接上市一般采取境外过桥资金收购(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出资)境内股权的方式,由于此类使用过桥资金的跨境并购实为“自己收购自己”,因此仍是严格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但在统计和管理上,只是汇入的收购资金被列为外资流入,跨境换股过程中的境外投资被掩盖了。   有鉴于此,有必要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方式统一起来,尤其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返程投资的管理。   首先,允许民营企业所有者个人出于境外融资目的(包括上市、战略投资者私募、吸收风险投资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采取直接换股或者融资收购方式,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过程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   其次,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最终股东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应核实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合规性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登记的,不予办理外商投资手续。   第三,对境外融资过程中通过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处置其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或者从其持股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及分红,外汇管理局应监督相应的境内投资者(参照其持股比例)及时从境外调回其应得外汇收入或者在汇出金额中相应扣减。   第四,对于境外融资过程中由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外汇、基础设施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第五,健全对返程投资的统计监测机制。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的处理方法,将反向投资和交叉参股一方面记录为外国直接投资、一方面记录为对外直接投资,并在统计中单独标注。 标签: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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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对中国政治和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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