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in 居民企业, 开曼公司, 海外投资,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与海外上市专辑, 离岸公司与财税规划 on 六 20th, 2011
VIE是什么? 可以简单理解为:你在北京一年,不满足买房条件,然后你和卖家签订一份50年的出租协议(租金一次性给清),然后你搬进去住了。 案例一: 你是中国公民,在国内创立了一家企业A,业务很好,想去上市(为了融资、为了退出)。但是无法达到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要求,即使达到要求,对漫长的审批也无望。于是想到海外(香港、美国等)更容易上市、方便融资和退出的市场去IPO。 但你这家私人企业,要去海外上市,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批的,以“防止国内资产外流”。你又一次倒在审批的高墙下。 这时,有一位聪明绝顶的会计,想出个办法:在海外成立一家壳公司B,B(或者通过其在国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C)与内资的公司A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将A所有债务和权益都转给B,B以此在海外成功上市。史称新浪模式,也就是VIE模式(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目前在海外上市的绝大多数中国企业,都采用该模式,包括新浪、百度、腾讯、阿里巴巴(1688)等。 案例二: 你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创立一家公司A,申领了各种许可证。一些行业对外资进入有限制甚至被禁止,比如新闻网站、网络游戏、在线视频、在线支付等,但对你这内资公司来说,都不是问题。 后来,想找点融资。发现极少有人民币基金(因为外汇管制的问题),而且很难和他们谈。但美元基金又不能直接投你的内资公司。于是,你在海外注册了一家公司B,基金将美元投给B(你和基金都拥有B的股权),B再到国内注册成立一家外资全资子公司C。 然后,A和C之间,签订一份几十年的协议,A的所有债务、权益全部由C承担和享有。也就是典型的VIE结构。 以上两个案例,并非独立,有交叉,可能从创立企业、融资、领取各种牌照、到海外上市,各环节均涉及VIE。 VIE合法吗?非法吗? VIE的目的和实际结果,都是规避中国的法规。但是在长达10多年的时间里,从未有政府部门明文禁止VIE形式。 这次支付宝转移事件中,核心问题就是,孙正义和雅虎,希望采用VIE形式,通过内资公司领取支付牌照;而马云反对VIE结构,坚持“100%合法”,意指VIE不合法。那样问题大了,其他已经获得支付牌照的腾讯的财付通和盛大的盛付通,如果是VIE结构的话,就面临合法性的问题;如果不是VIE结构的话,作为上市公司,原有的一大笔资产流失,如何向股东交代?而且信息及时披露了吗? 中概股将一文不值? 支付牌照的问题,将原来在默许状态下的VIE结构,暴露到台面,随着媒体的追问,官方可能被迫表态。 如果VIE结构不合法。那么这对海外上市(以及还没上市)的企业股东来说,是灾难性的。VIE结构里的海外公司,只是一个壳,因为拥有一份与内资公司的长期协议而有价值。如果协议出现问题,壳则一文不值。 或者如果VIE下的内资企业,不具备按内资企业申请各种牌照的资格,这样也影响巨大。因为各互联网公司的新闻转载资格许可证、ICP、网游等牌照,均是由内资企业申领。如果参照支付牌照的标准,那么这些企业立刻面临非法经营的问题。 VIE问题,对最近深受泡沫、造假、土改等不不利消息影响的中概股,更是雪上加霜。另外,对中国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国的整体经济状况,都将可能产生连锁反应。(i美股 梁剑) 转两条今天的微博评论: @牛文文: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不止支付行业,不止互联网产业,中国民企的境外上市通路,怕被根本性动摇。这是全体创业者的一个恶梦,不要扯卖国、民族、国家安全这些大概念了 @京东刘强东:我也说说VIE结构:这么说吧,就我知道的国内所有拿到融资的互联网企业,包括上市和未上市的,全部是VIE结构!包括京东商城! 该日志未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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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居民企业, 开曼公司, 注册文莱公司, 海外投资,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与海外上市专辑, 离岸公司与财税规划, 离岸公司规划, 离岸账户, 美国公司注册, 美国特拉华公司, 美国银行账户, 英属维尔京公司, 香港公司注册 on 六 15th, 2011
钱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钱少逃往中国周边国家 通过八种手段转移资产 央行报告称,对于外逃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资金数额,至今仍没有公认的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一份课题报告详细披露,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上述报告并称这已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影响。 这份课题报告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报告显示的完成时间为2008年6月。今年6月13日,央行在对一项全国优秀金融论文评比进行公示时披露了上述报告。 上述报告还援引社科院的一份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北美成外逃主要目的地 根据报告,该报告中所指“腐败分子”是指违背职责谋取非法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高管人员。而“资产”,则既包括非法资产,也包括腐败分子控制的合法资产。 报告一开始便直言,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末,“但近年来外逃的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报道勾画出大体状况。”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报告在列举腐败分子转移资产的典型案例时,还勾画出了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路线图”这些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地主要集中于北美、澳大利亚、东南亚地区。 具体来说,又分三种情况。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俄罗斯等。 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一些无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国家证件的,则先龟缩在非洲、拉美、东欧的小国,伺机过渡;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中转,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区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联邦所属国家可以实行“落地签证”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 借海外特定关系人 转移资金成新趋势 综观整份报告,重心显然是在“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上。报告总计列举了八种办法: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体系、经常项目下交易、境外投资、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 这份报告指出,用现金走私来转移腐败资产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风险较大。其二是通过某些代理机构。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出于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境外投资很好理解,而“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报告还指出,由于目前中国对一些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中国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常常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 此外,离岸金融中心常被中国腐败分子利用,转移、侵吞国有资产。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报告在这一章节的最后指出,“近年破获的贪腐大案显示,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成为贪污腐败分子转移资金的新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建议监测敏感行业 上述报告也提出了相应的监测思路,提出人民银行在监测思路上以“获取非法资产”和“向境外转移资产”阶段为监测重点。其中,人民银行所属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要通过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数据进行分析,为国家执法机构提供可疑线索。 报告建议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特别提到的敏感行业包括金融业、垄断性国有企业、交通、土地管理、建筑等行业、税收、贸易、投资部门等。 央行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合作安排或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反腐败机构互派特派员制度,海关建立反洗钱相关数据查询、通报机制,建立与国外情报机构的交流等方式,完成反洗钱监测任务。 该日志未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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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居民企业, 海外投资, 离岸公司 on 十二 23rd, 2010
卢森堡SOPARFI控股公司并非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其最常用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SA)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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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居民企业, 返程投资 on 六 14th, 2010
As a result of Circular 18, the methods of filing an Enterprise Income Tax (EIT) return and an application for an exemption from EIT are no longer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principal business of the head office of an RO. The new EIT treatments are as follows: EIT returns should be submitted and tax pa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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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in 居民企业,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与财税规划, 财税规划 on 四 27th, 2010
在塞舌尔注册公司分为两种类型,IBC与CSL公司。其中CSL(Spercial License Company)可以享受双边税务协定政策。 企业所得税率极低的塞舌尔CSL特别许可公司的功能和用途与模里西斯/毛里求斯GBC1公司相同,目的都是为了享受该国与各国签订的双边税务协定(DTT),减低资本里的及暂扣缴税(Withholding Tax)。2008年中国暂扣缴税由0%调升至10%,用塞舌尔CSL公司做为外国投资方,盈利汇出之暂扣缴税由10%降低至5%,且在塞舌尔免缴1.5%的企所税。CSL公司并不要求要当地实际营业,无需委任当地董事,董事会也不限制在当地召开。简而言之,塞舌尔公司IBC可做贸易用,也可做控股公司用;虽不适用双边税务规划,但客户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将IBC公司转换成视为当地公司的CSL特别许可公司。 标签:塞舌尔公司,注册塞舌尔公司,塞舌尔公司注册 CSL 特别许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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