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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 Archive for '离岸公司运作'

塞浦路斯独特的地理位置,经济结构,法规制度使她变成了进入欧洲的重要门户,详细地了解塞浦路斯的特点非常必要。 下面这组数据可以反映一些事实: 据金融镜报消息,2010年1-2月塞浦路斯新注册公司2927家,比上年同期增长23.1%。其中,1月份注册公司1385家,同比增长28.7%;2月份注册1542家,同比增长18.5%。截止2010年2月底,塞浦路斯共有注册公司222744家。 为最大程度降低金融危机对塞吸引外来投资的影响,塞政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投资领域激励政策,塞公司注册数量大幅增长表明塞吸引外资政策效果显著。 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这个新兴的公司注册天堂 背景介绍 塞浦路斯为亚洲岛国【圣经称之为“基提岛”(古代及亚述帝国时期)】,位于地中海东部,面积9251平方公里。塞浦路斯共和国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成为欧洲联盟会员国之一。 语言: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官),英语(通) 货币:欧元(Euro)(原货币:塞浦路斯镑) 地理位置 地中海东部岛国。扼亚、非、欧三洲海上交通要冲,为地中海第三大岛,海岸线长537千米,与希腊、土耳其、叙利亚、黎巴嫩、以色列、埃及隔海相望,自古以来就是连结中东、非洲和欧洲的交通要道,现代人把它比喻为“东地中海不沉的航空母舰”。 经济结构 塞浦路斯自1960年独立后,从本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时期面临的内外环境,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措施和阶段发展计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对外开放,因地制宜发展本国经济。在注重发展农业、加工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同时,重点开发以旅游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并充分利用所处的优越地理位置和地缘优势,发展对外贸易。2006年第三产业产值占GDP的约77.6%,从业人员占就业人口的80%,是近年来塞经济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因此塞经济通常称为“服务经济”。2006年塞进出口总额约占GDP的43.38%左右。塞浦路斯的主要贸易伙伴是欧洲,50%以上的出口和60%以上的进口都是在欧洲范围内进行的,塞入盟后,这一情况更加突出。 正是拥有了以上的地理经济结构,在塞浦路斯加入欧盟后,她的许多优势得到了更充分地体现 政治受益     加强全国安全防范措施,强调民主、人权,言论自由和法治。 借鉴欧洲条约和欧盟法律解决问题和争端。 欧盟在整个决策过程中授权所有成员投票参与,以便能够影响决策的做法影响到塞浦路斯和整个欧洲。 适用于欧盟公民的条款同样适用于塞浦路斯公民。 经济受益 对欧盟成员国的产品和服务输出预计将增加。 对于欧盟在各种活动中所吸引的投资,塞浦路斯具有绝对竞争优势,从而加速该国发展为区域经济中心的进程。 通过采用欧元以及本国的努力,经济和货币同盟将会降低通货膨胀和利率,从而为增加投资和加快经济增长做好准备,外汇风险的废止同样会促进出口。 增加了欧盟对塞浦路斯的财政支持。 其他优势 法律和标准也将升级和现代化。 强调改善环境,提高安全标准和质量。 除了以上优势外塞浦路斯在税务上有许多特殊的优势 一、税收政策 塞浦路斯境内公司需支付 10% 的净利润作为税收。若公司的经营管理都在塞浦路斯境内,那么该公司为塞浦路斯境内公司。而判断其管理经营地点,又以大多数股东的常驻点及董事会议的召开地点为依据。境内国际商业公司征税完全按照避免双重税收协议来实行。 经审核的非境内国际商业公司实行零税收,即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该国境外。 境外国际商业公司没有塞浦路斯本地税收证,因此无法适用避免双重税收协议。 国际商业公司在境内取得的股息收入也无需交税。 从境外常设机构取得的收益也无需交纳公司所得税。 处置股票所得收益无需支付税收,境内公司也如此。 50 %的利息免税,除非在正常的经营过程出现利息上调。 不限制可抵扣亏损结转税收,它们可以无限期结转从而产生预期利润。 同一集团内,当某公司亏损时,可由其余公司的应纳税利润弥补,提供集团救援。 企业税收不受改组,联合,兼并和收购等情况的影响。 免除资本利得税(塞浦路斯境内不动产的销售除外)。 没有外汇管制,即国际商业公司可以在塞浦路斯境内外以任何货币形式开设银行账户。 塞浦路斯有 32 个避免双重税收协定适用于 40 多个国家。 受益人的保密和匿名是有保障的。真实身份只透露给当地的银行,尽管当地银行账户是公开 的,但信息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在授权的刑事调查情况下(如毒品,恐怖主义等)。 二、税收细则 在现行法律下,塞浦路斯实行的是欧盟最低税制,极大巩固了其作为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地位。由于广阔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网络,对于来自中欧、东欧及欧盟的投资而言,塞浦路斯是理想之地。 影响国际商务公司的主要税收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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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新加坡,香港,离岸账户,离岸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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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与海外投资结构优化 View more presentations from liuyouhui. 标签: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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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rules issued on taxation of foreign company’s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ina On 20 February 2010,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AT) issued a circular entitled “Tenta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Guoshuifa [2010] No.18 (Circular 18)), to clarify and update the taxation policies with respect to representati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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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L资讯·离岸遭遇“新”政 回顾2009年中国税务针对离岸业务·”新”政 2009年1月8日 (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2009年1月9日 (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2月20日 (国税函(2009)81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22日 (国税发[2009]82号)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年8月24日 (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0月27日  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国税函[2009]60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2009年12月7日 中国-英属维京群岛税收信息交换协议 2009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在这一系列“新政”的背后,是中国税务当局针对中国居民及相关企业海外收入更严格的税务监管。对于使用相关离岸结构经营海外业务或投资的经营者而言,密切关注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并及时调整各自离岸结构的缺陷,是需要写进公司操作守则中的第一条。 本期回顾将从几个常见离岸结构切入,分析因“新政”而触发的风险点与常见操作错误,并分享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一)  转移定价 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留在免税地,是许多涉及“国际贸易”业务的经营者的惯用方式。其中离岸公司作为收取佣金,进行海外收付美金的工具,近年在人们印象中逐渐成为一种“标准化”产品,使人淡忘了“公司”作为法律工具本身的独特性与严格性。 转移定价中,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公开透明的利用子公司与DTT,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税收负担,递延税负,这点在“新税法”实施后,相关企业需更重视“预约定价安排”(APA)与“成本分摊协议”;当然也需要重新省视各子公司的“商业实质”与集团总体海外结构合理性;这部分在“离岸控股公司”的常用结构中也有体现。二是以相对信息高度保密的“避税结构”处理,以规避“关联交易”认定,达到转移定价节税的目的。 在这两种方式下,各有一些常见疏忽: l  离岸公司名与国内公司名称一致 l  误使用信息透明度高的属地,如香港;BVI l  银行联络地址误留国内地址,导致离岸银行帐户出款地址显示为中国 l  使用境内银行帐户(包括境内外资银行) 这四种疏忽都会直接导致离岸公司与中国纳税主体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泄露,而根据2009年1月8日发布的(国税发(2009)2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纳税调整,补缴税款与纳税时滞增加的利息。而使用国内银行服务,更有可能因外汇管制而带来不必要的汇兑困难,对业务产生影响。 因此,为规避看得到的“新政”风险,需要考虑4个“安全”,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安全保护层: l  适合具体需求的安全属地 l  资金进出安全便捷的银行帐户 l  制造商业实质,保证交易安全的虚拟办公室 l  从法律上隔断控制关系并保护资产安全的信托 属地的选择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各属地尽管多以免税为名,但在具体与中国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情况,当地相关金融,商务服务方面,差别迥异;而譬如香港,英国这样的低税地却又常被误用做完全免税的“离岸公司”,而忽略了当局对于审计报税的要求。而BVI作为与中国签署了税务信息交换的属地,其保密度有一定减弱,需要特别注意。而针对不同业务需求,供应商与生产商关系,主要经营地区,税收以外目的,甚至实际控制人身份,对于属地的具体选择都有不同的影响。 在银行选择上,配合不同属地的选择,同样需要综合的评价与考虑。香港银行以其便捷的服务吸引到许多离岸公司在此开户,但帐户所有人往往没有顾及到“香港银行帐户”信息相对公开的特点。而实际上,目前大部分离岸地银行都可提供网银服务与全球可使用的提款卡;在服务质量上与香港银行差别并不很大。 而使用虚拟办公室服务,除了可以使离岸公司帐户信息上的来源地更富有当地色彩以外,也可利用当地电话,传真转接服务制造更多商业实质。 此外,信托作为分离所有权与收益权的法律公司,可以在法律关系上直接切断关联公司间的关联关系,使税务当局没有理由以“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以安全等级而言,是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安排。而信托服务本身,更可提供未来移民前规划,个人资产保护,及遗产分配等多种功能。 (二)  海外投资、融资与返程投资 使用离岸结构进行海外投资不仅仅在做海外并购时,可因公司设立效率高,股权变更容易而抢占先机;利用不同SPV功能不仅可规避投资目标国政策管制;享受相关“双边税务协议”优惠;更可方便公司总体财务规划,以离岸控股公司层递延中国母公司税负;此外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外汇管制始终是企业用汇上的一个障碍,使用离岸控股层调节公司总体货币供需,并利用海外金融市场自由,对冲工具丰富的特点,可使集团公司相对可自由筹划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当然,使用离岸结构吸引外资后,进行返程投资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商业安排,在中国经济增长依然受到世界瞩目的状况下,在中国各地政府依然对“招商引资”给予优惠安排的背景下;使用离岸结构改变“投资者”身份,无疑同样也是“离岸结构”的主要用途之一。此外,返程投资的前期安排也可使未来筹划海外上市的步骤变得更为简单易行,减少中国政府当局对于“红筹上市”规制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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