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作为财产独立于任何自然人的法律工具,广泛应用于高资产人士的生前财产保护,及死后遗嘱执行。
私人基金会的设立可使资产所有人保留资产控制权的同时,去除名义上的所有权,达到财产收益权利与所有义务的分离,合法避税,隔离债权。此外,私人基金会收益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性,使其成为保护未成年人,防止挥霍的最佳法律工具。
此外,私人基金会设立人不必是资产捐赠人的特性,使其能发挥最佳的保密功能,使资产所有人获得最大的资产安排自由,规避各地法律强制安排。且由于私人基金会事先的安排,代替了遗嘱执行本身的程序,不仅节省了遗嘱执行的成本,同时也可防止遗嘱被判失效而导致的纠纷。
私人基金会基本只涉及四类当事人或组织:
1) 资产所有人(资产捐赠人),也就是意图使用私人基金会安排的真正创始人。
2) 私人基金会设立人,出现在注册文件上的名字,为进一步保密信息,通常以法人的名义成立。
3) 私人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负责掌管基金资产的运作,一般由资产捐赠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4) 私人基金保护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委员会,如使用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充当私人基金管理委员会时,资产捐赠人可充当保护人,控制基金会的银行帐户,对资产的使用进行审批。此外,基金保护人更可充当为未成年人设立基金的监管人,监管未成年人对于资金的使用。
当然,在私人基金会的具体设计与使用中,CIL会根据资产所有者的意愿与具体情况,结合不同的法律主体,安排不同的私人基金会结构。
- (一) 合法避税
案例:资产所有人有一笔积蓄准备做投资,由于资产所有人短期内不需要使用这笔投资的本金,并希望投资收益可以最大限度递延及节省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更高的长期资产回报。
方案:基本结构,包括资产所有人,创立人,管理委员会,私人基金会及受益人。私人基金设立在低税或无税的离岸地,基金的投资收益几乎没有税收负担,比较以个人名义持有债券,股票而产生的利得税而言,私人基金会无疑更有税收上的优势。

1) 出于保密考虑,“资产所有人“A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律师或CIL出面设立萨摩亚离岸公司S作为私人基金会F的“设立人”。委托他人,并以匿名的方式成立的离岸公司,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资产所有人的信息。
2) 私人基金会F由萨摩亚离岸公司S设立后,与创立人S公司之间资产独立,并无所有权关系,资产所有人A可通过管理委员会控制私人基金会F,如为信息保密,可设立文莱离岸公司B作为管理委员会的唯一成员。
3) 私人基金会由于具备公司的性质,可以基金会的身份开立银行帐户,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所有人A,通过控制管理委员会,实质控制私人基金会资金帐号及一切运作;但由于私人基金会是独立的法人,所有人A对基金会的资产没有名义上的法律所有权。
4) 资产所有人A可以设定自己为受益人,并通过管理委员会订立的基金规则,进行私人基金会收益分配的调整,获取基金会投资所产生的利益。或者资产所有人A也可将自己的子女或特定对象作为受益人,由于私人基金会以公司形成存在,有较长的存续期,资产所有人也可将该私人基金会计划作为“遗嘱”的替代进行使用。通过基金规则,资产所有人A可以随时调整基金受益人及受益分额,受益方式等内容,且基金规则无需披露。
5) 基金以其财产额对外承担债务,但由于在设立时基金公开的章程中所要求的初期捐赠为10000美元(日后也为基金财产),而一般也没有必要因后续财产追加而修改章程,因此一般基金对外公开的财产额仅为10000美元,并按照该金额对外承担债务。
6) 实质上大部分私人基金会的信息都受到设立当地法律保护,必须保密不得披露。基金会的结构,依照资产所有人的具体情况可繁可简,并需考量成本,CIL一般建议需保护资产量100万美金以上的资产所有人,创设私人基金会。
(二) 遗产继承
案例:资产所有人希望能自由分配自己的“遗产”,并可避免遗嘱继承手续的烦琐,高额遗产税,甚至遗嘱无效而带来的纷争。
方案:私人基金会在资产所有人生前及死后长期续存,使继承人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取财产,更加便利,并且由于基金会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特性避免了“继承税”的发生;私人基金会设立在低税或无税的离岸地,使得遗产本身的增值免税。私人基金会允许保护人角色存在,可监管受益人在取得基金会管理权的同时有一定约束,防止受益人任意挥霍。
1) 资产所有人B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以个人名义或设立离岸公司后,以法人名义创设“私人基金会”F,申请方式的不同取决于基金会的设立目的及避税上的考量。
2) 资产所有人生前,可命名自身为基金会管理人,随时修改受益人名单,调整基金投资与分配结构;一旦资产所有人亡故,其事先在基金章程条款中设定的新基金管理人将生效。如资产所有人B不愿意他日有人更改他遗产的用途,也可将基金会章程中事先规定。
3) 如资产所有人B担心继承自己遗产的受益人H,由于年幼或者容易过度挥霍,可以在创立私人基金会的同时设“保护人”,对受益人(继承人)使用基金会财产的要求进行监督,未经保护人授权受益人无权动用大笔财产,但保护人的权限仅仅在授权上,其本身并无基金会财产的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