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考:离岸公司的风险:
- (1) 选错法定注册代理;
- (2) 没有收到由律师或者法定注册代理人签署的“公司无经营证明函”(clean letter、或者Certificate of Garantee of Quality,这些主要针对现成公司的购买Shelf Company);
- (3) 中介机构的违法操作,非法制作“避税方案”或“投资方案”;
- (4) 债权人风险;
- (5) 公司违反公司章程MAA进行操作;
- (6) 不进行年检和缴纳年费;
- (7) 购买现成公司的风险;(债务、年检、年费的风险)
- (8) 注册地机构服务不专业;
- (9) 注册和维持成本高;
- (10) 代理机构在香港和国内没有机构;
- (11) 秘书公司或代理人未代离岸公司向法定注册代理人缴纳年费;
- (12) 秘书公司失去联系或破产;
- (13) 银行户口签署者签字变形;(将来账户申请或者注销时有问题)
- (14) 股东董事之间发生纠纷;
- (15) 公司被离岸属地除名,股东董事被检控;
- (16) 非法定注册代理人非法操作,提供虚假文件;
- (17) 违反法律规定制作离岸操作方案;
- (18) 使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离岸公司、海外公司。
如何控制离岸公司的风险
- (1) 了解相关离岸属地国家和地区法律;
- (2) 明确设立公司目的是否合法;
- (3) 设立公司行为是否合理;
- (4) 注册地选择是否正确;
- (5) 法律选择是否恰当;
- (6) 风险分析是否到位;
- (7) 风险控制手段是否明确;
- (8) 法律解释是否详尽;
- (9) 股东转股董事变更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 (10) 账户管理是否符合银行要求;
- (11) 合同纠纷如何避免;
- (12) 租税是否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 (13) 外汇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4) 年费是否按期交纳;
- (15) 法定代理人是否跟进支持。
离岸公司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有风险
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是目前许多企业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之一,由于缺少国际范围的税收管理协调体制,再加上世界各国税收政策千差万别,有的国家税负很重,而有的国家却很轻,这客观上导致不少企业巧妙利用这些法律差异为自己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一、避税原理
选择在离岸司法管辖区设立公司,可以转移和积累与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其典型的做法是:当甲国某公司欲向乙国进行投资时,该公司首先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外国公司,然后通过外国公司向乙国进行投资,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如国内一公司出口1万台设备给第三国,这家公司可以先向离岸地子公司出口1万台设备,然后由子公司向第三国出口,虽然子公司并未实现货物中转,但国内这家公司可以将其销售收入转到子公司的账上,利用离岸地子公司的免税优惠达到避税目的。
对于那些主要是跨国从事各种贸易和劳务的公司,则可以利用避税地的子公司,通过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达到避税的目的,通行的做法是体现在避税地公司的低价购入和高价售出上。
二、法务环境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反避税立法的技术层面水平相当高,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使用这样的反避税技术。
这部法律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部门法,而在中国除了《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外,其他法律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这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层次很高,国家对税收的规范化非常重视。
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正式出台,使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有了具体的实施标准,标志着我国反避税管理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的新阶段。
三、实质影响
案情介绍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是25%,B所在国的税率是10%。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成本为每张20元,全部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张15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公司再按每张25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
具体分析
由于A公司和B公司互为关联方,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销售单价为每张15元,低于生产成本,而市场上同样品质的相同货物,销售价格为25元。相同的交易,价格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可以认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事实上,A公司就通过像B这样设在避税地或低税区的离岸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办法》出台之后,A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就要面临税务机关的调整。税务机关不仅要调整A公司的销售价格,还要对A公司少交税款加收利息。同时,企业利用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就不是那么容易了。企业通过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来规避税收就要面临税收审计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讲,必须认真对待税务问题,进行规范化运作,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成本。
离岸公司的隐形风险
娃哈哈的离岸公司纠纷,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起诉讼是一个重要的风险警示:对于那些缺乏法律风险研究的中国企业来说,过去受追捧的离岸注册地——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些地方,正在成为新的雷区。
“内地企业注册离岸公司的目的有四种:一是准备到境外上市;二是作为投资跳板;三是注册控股公司,便于资本运作;四是合法避税”,CIL资深咨询顾问说,“离岸管辖区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除此之外不再征收任何税款。更重要的是,离岸公司拥有信息豁免权,股东数据、股 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可以不对外披露。”
当中国企业家日益熟悉离岸公司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外来投资来自离岸注册地。但也会遇到类似娃哈哈的隐形风险。
比如,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但实际上,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实例鲜有发生。
“国外的司法行为很难直接在中国生效,需要通过司法协助延伸到国内来”,CIL咨询顾问分析,目前中国与一些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国没有形成司法协助的协定,这客观上成为中国企业的“防火墙”。
“如果离岸公司或其股东在海外有业务和资产,或者离岸注册地发生的诉讼超出民事范围,比如公司股东被控涉嫌欺诈,那么麻烦会大得多。”CIL咨询顾问分析,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司法协助的协定,注册过离岸公司的中国企业及其负责人也可能暴露在风险中。
同时,司法协助协定的空缺,也会使中国在需要援手,比如追索外逃贪官资产时尝到苦果。因此,长远来看,中国与更多国家和地区签订司法协助协定是大势所趋。
2005年底维尔京群岛金融及经济发展部部长斯凯尔顿曾率政府代表团访华,想与中国政府洽谈签署关于监管问题的双边协定,对司法协助的关心可见一斑。
CIL建议客户,为规避离岸公司风险,中国企业有必要聘请熟悉注册地法律的律师,在平时就注意对涉及到的离岸公司和国内子公司的重大交易和契约做合规性审查。至少要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聘请当地律师,保障自己的权利。
转让离岸公司、海外公司有风险
案例:大家好,我通过一客户转让的离岸公司,现在非常麻烦了,前公司后续管理和现在操作很麻烦,还比新注册一个公司多花了好多钱,请大家注意了。
案例分析:离岸公司转让公司手续基本如下:
1.银行账户操作人需要更新。新董事带好公司文件和董事变更后的资料去到银行变更操作人。或者新董事也可以直接把账户撤销,然后开新的离岸账户。
2.需要做出转股手续,100%把股份转让给购买者,这一项目是一定要变更的。
3.做变更董事手续,董事相当于是国内的法人,这项一定需要更改,而且董事具有执行权。
4.如有需要还可以进行公司名字的更改,这个会产生也会产生一定费用,并且需要重新做章。更改名称时间比转股份和变更董事慢一些。
5.需要了解清楚,之前公司是否有做违法生意,不然会比较麻烦。所以最好是自己朋友比较了解的作转让才比较好、或者是可以信赖口碑良好的离岸咨询公司比如CIL。
标签:操作风险, 海外公司, 现成公司, 离岸公司, 离岸账户, 税务风险如果您在北京或北京周边省份,而且想 注册离岸公司,请联系 CIL北京办公室:北京注册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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