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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新的离岸属地选择,例如文莱、塞舌尔、尼维斯群岛等新的避税天堂,其次是新的离岸账户开设地,例如香港离岸帐户美国离岸账户英国离岸账户新加坡离岸账户马恩岛离岸账户文莱离岸账户塞浦路斯或列支君士登等欧洲离岸账户等,同时很多公司会购买香港、文莱、塞浦路斯的虚拟办公室地址,用作开设银行账户的账单地址,从而更隐秘地避开监管

  1. 与前些年相比,现在,国有企业普遍对离岸公司非常谨慎。
  2. 离岸公司正面临更严格的监管。
  3. 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海外产权显得格外在意,税务方面对于海外注册公司也念起了紧箍咒。
  4. 而最新的消息发生在5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公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却被认为是对外汇出入境政策的再次松绑。
  5. 离岸公司,这一世界性的监管难题,将在我国获得新的突破吗?
  1. 近来,离岸公司监管迎来了一次政策小高潮。
  2. “外汇局发布的《规定》,尽管可视为国家对于资金流动监管的再次松绑,其目的在于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对离岸公司监管的放松。”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部的一名专家告诉CIL咨询顾问。
  3. 此点可以从外汇局5月5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得到佐证。这项已于19日开始执行的规定,为外汇业务审批放权增加了“保护层”,杜绝了境外机构外资借道流入国内市场。
  4. 国务院国资委重视离岸监管的决心也非常坚决!
  5. 此前的4月21日至4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率团赴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对中央企业境外机构进行了考察调研。之后,李伟公开表示,目前,境外企业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的“出血点”,国资委争取于2009年内出台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6. 而同时,新疆税务机关日前裁定一家在巴巴多斯注册的公司,应当就一宗在岸处置缴纳资本利得税。因为该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及其董事会成员以巴巴多斯为总部,因而不能利用两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7. 无独有偶,重庆和江西税务局也分别作出了两项类似裁定,对离岸公司产生重大意义。这或许意味着,税务部门可能将对企业利用离岸公司进行避税的行为出重拳。
  8. 国家对以离岸公司为形式进行的商业活动进行更严密的监管是必然趋势,CIL资深咨询顾问这样判断。
  • 离岸公司企业,也已明显感受到监管压力。
  1. 在CIL咨询顾问辗转联系上两家中央企业的财务总监之后,对方均以话题太敏感为由,对CIL咨询顾问的采访要求表示了婉拒。同时,他们也否认了本公司注册有离岸公司的说法。
  2. 而另一家电力央企的财务处处长向CIL咨询顾问承认,公司原本也有离岸公司,但后来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就撤销了。
  3. “与前些年相比,现在,国有企业普遍对离岸公司非常谨慎,而民营企业则大胆一些。”上述中信证券专家说。
  1. 如果不是因为汇源收购案闹得有点大,如果不是因为牛根生与大摩的那纸对赌协议差点断送了蒙牛,大部分人现在还不知道,这两家公司都是“混血儿”。它们注册在遥远的开曼群岛,而实际经营地却在中国。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
  2. 很难说中资企业中到底有多少家是离岸公司
  3. 一个并非很新的公开数据显示,中国的离岸公司有20万家,包括蒙牛、汇源,还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新浪、华润置地、娃哈哈、SOHO中国等诸多鼎鼎大名的龙头企业。
  4. 来自商务部的统计数字显示,离岸公司来势猛烈。2008年1月至8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排名中,英属维尔京群岛以125.11亿美元排在香港之后,位居第二。
  1. “离岸市场的存在会加剧跨国资本流动,这是毋庸置疑的。”中央财大会计学院教授鲁桂华对CIL咨询顾问表示。
  2. 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专家认为:尽管离岸公司让国际资本流动显得更为频繁,但由此也会造成本国资本的流失,从而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
  3. 因此,国家对离岸公司进行监管是理所当然的事。国家不能放任本国资产在控制之外。
  4. 商务部和外汇局是我国离岸公司的两个主要监管机构。
  5. 2005年,外汇局曾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9号文、11号文以及75号文),而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6. 这些政策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监督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动产生了一定效果。
  7. 比如前述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规定,就使传统意义上的返程投资和红筹上市模式因审批程序繁琐等原因难以实施,从而给离岸公司在中国的投资和退出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8. 而CIL咨询顾问从外汇局资本司了解到,对于在中国境内登记过的离岸公司,资本项下的资金流入,企业在报请外汇局、发改委、商务部等机构批准后方能入境。这意味着,对于不合规的公司,比如此前没有在境内登记的公司,或者资金用途不符合规范的公司,其资金就不能随意进出。
  9. “尽管如此,我国目前对离岸市场还没有一套完备的监管体系。”上述中信证券专家指出。而鲁桂华的看法与这位专家不谋而合。他认为,此前,有关部门对此的关注程度应该说是不够的。“当然,目前看来,情况正在发生变化。”

“尽管离岸监管是一个国际性难题,但并非无法监管。”某著名外资银行金融专家认为。

腐败加大了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监管的成本,同时也给企业增加了运营费用

腐败加大了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监管的成本,同时也给企业增加了运营费用

该专家表示,最关键还在于执行。比如一些企业注册离岸公司,再通过转移价格逃税,对这种情况,海关应该是一个有效的屏障:货物在出口时要报关,海关也要对货物进行估价。“不过,如果海关与企业达成默契,那就没办法了。很多时候,问题都出在这里。”该专家耸耸肩。

如果海关与企业达成默契,如果法官有问题,离岸监管几乎不可能

如果海关与企业达成默契,如果法官有问题,离岸监管几乎不可能

该专家的顾虑并非没有道理。当CIL咨询顾问就此事询问某出口企业财务部经理时,她在承认本企业通过转移价格规避税收的同时,对海关的未尽职责表示了默认。

  1. CIL咨询顾问认为,G20伦敦峰会后,在打击避税港的风口,并没有发现注册的业务量减少等现象。
  2. 离岸监管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不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及。
  3. 而上述外资银行专家进一步指出,我国不应该过于加大监管力度。“假设我国政策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搬离内地。他们可以将企业搬到香港、印度甚至美国。”
  4. 这或许会造成更多的资本流失。

如果您在北京或北京周边省份,而且想注册离岸公司,请联系CIL北京办公室北京注册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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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海外离岸避税地创设一个或多个离岸公司(可能需要在多个避税地注册多个离岸“壳”公司),可以实现避税目的。

(一)海外离岸公司概念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的手段主要是建立离岸公司(或叫基地公司、招牌公司、纸公司),起减轻税负的基地或中介作用。凡是在原居住地以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一般可统称为海外离岸公司。海外离岸公司只能在注册地以外开展业务及经营,通常不能在注册地开展业务。

在离岸地或离岸中心注册的商业组织但不在当地经营,同时在登记、、信息披漏、税务、管理和国际义务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这样的商业组织通常被称为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做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

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英属维尔京(BVI)群岛、开曼(Cayman)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管辖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国际商业公司。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尼维斯 萨摩亚 或塞舌尔 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二)海外离岸公司建立状况

海外离岸公司这种形式已经存在了几十年,世界各国政府都承认并允许海外离岸公司在本国开展业务或投资,世界各大银行也都承认此种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并为其财务运作提供方便。注册地政府每年只向这种公司征收少量的年费,无论其经营状况如何,注册地政府都不过问,也不征税。同时,公司注册、经营、财务等相关资料完全保密,不作公开查阅。

全球汇集于离岸绿洲注册的70多万家企业之中,至少有80‰以上徒有其名,它们在此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但实际从事的商业活动却在别处。

全球50多个属地的离岸公司注册(香港离岸公司维尔京公司开曼公司、英国公司美国公司、迪拜公司、萨摩亚公司、卢森堡公司等)……这些离岸属地是转换身份、实现“变脸”的理想场所。

2002年下半年广州市外经贸部门的一份调查显示,在广州番禺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都采用到香港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再返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的方式(离岸注册),变身成为“三资企业”,享受“三减二免”的优惠政策,并取得进出口权。据初步测算,这些“三资企业”,每年的出口值约占全市的2-3成。

2002年1-7月份,英属维尔京群岛对穗签约投资额已经超过香港,成为2002年来广州市外商投资最多的国家和地区

近几年来,国内企业注册的离岸公司以几何级数增加,2004年已经达到50000多家。 新浪、网易、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无一不是在国际避税地注册。

外经贸部提供的2002年1月至10月中国利用外资统计显示,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和美国是外资直接进入中国内地最多的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维尔京群岛以38.41亿美元位列第二。

中国企业在海外造壳上市的成功案例:

  1. 1992年10月9日,中国在纽约交易所挂牌的第一支股票是“华晨汽车”,其公司全称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1992年6月于百慕大群岛注册,上市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中国内地的实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2. 1999年初,新加坡证交所出现了一张新面孔——鹰牌控股,注册地开曼群岛,其背后的上市公司——广东佛山鹰牌陶瓷公司成为首家海外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
  3. 1995年,惠州侨兴通过其原来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公司,到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了侨兴环球,以侨兴环球名义回购侨兴集团90%的股权,接着于1999年2月17日在美国NASDAQ上市,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
  4. 2000年1月31日,在百慕大注册的“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在香港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第一家内地民营企业,募集资金4.2亿港元。

(三)建立海外离岸公司原理及操作要点

  • 1、通过某途径建立海外离岸公司,绕回国内便可以作为外资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获得内资企业所享受不到的诸多好处。

由于我国都是按照最后一站计算投资来源地,所以在国际避税地上注册投资内地的企业都算做外来投资。也有很多国内的企业也是在那里注册公司,然后又把资金投回国内。
中国将继续给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待遇。中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在于建立起合理、规范的税收制度,而不是单纯取消现行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中国将充分考虑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给予外商投资必要的税收优惠待遇。在调整税收政策时,将充分考虑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既得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 2、通过海外离岸公司的运作将企业性质变为外商独资(如有必要,可结合国有股减持),以有利于企业资本运营(使企业控股、参股、收购的子公司也可享受外资“超国民待遇”优惠政策)。
  • 3、建立海外离岸公司,将公司的总部或控股公司的实际注册地变为国际避税地,减轻本部的有关税收负担。
  • 4、在海外离岸绿洲建立基地公司作为国际贸易中介公司,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运用转让定价法避税,将利润人为转移到国际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还可以绕开关税壁垒,免受出口配额的限制。

在国内的资产注入海外“壳”公司的过程中,伴随的是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扑朔迷离的资产置换。“越复杂就越安全。”
在这些避税地各种财产、公司情况都是保密的。所以,一般很难摸清各个公司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方便企业内部进行关联交易!

在查处跨国偷避税案件中,税务人员遇到的最大困难是难以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经营、交易的真实资料,导致税务机关虽然对某些纳税人的交易有所怀疑,但苦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或者是追究的力度很弱。在许多反避税案件中,我们经常看到“经过与纳税人艰苦谈判、协商而达成……”等字眼,这说明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为对纳税人跨国交易的资料掌握不全而显得底气不足。

  • 5、企业融资时,可以采取“海外曲线造壳上市”方式增资扩股,以获得众多好处(如保密、避税、减少外汇限制等)。
  • 6、剥离不良资产,注入在避税地新设立的离岸公司,海外曲线造壳上市。

为实现在某地(如香港)顺利上市而进行的资产重组过程中,可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注册一家离岸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如开曼群岛)对注册公司资产质量要求宽松的特点,把全部的企业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从而顺利实现了优质资产与不良资产的剥离,预计不日即将传来企业成功在某地(如香港)上市的捷报。

  • 7、通过海外离岸公司的建立,配合国内的企业重组。
  • 8、信托避税。

国际型企业可在离岸管辖区虚设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把它的财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资产,就可以达到避税目的。比如,某跨国企业在巴哈马群岛设立一家信托公司,并把远离巴哈马群岛的财产虚设给该信托公司,随后将财产经营所得挂在信托公司的账上,从而避开纳税义务。

(四)建立海外离岸公司带来的除避税以外的其他好处

以上策划方案,实施成本极低,除了将给我们带来极其巨大的税收利益外,还可以获得如下好处:

  • 1、快速募集国际资本。
  • 2、在世贸背景下,以外资名义在中国大陆投资、合资、参股,直接面对企业参与股权重组和资产购并等。
  • 3、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以外资名义快速方便地与国际财团、银行融通国际资金,实现资产抵押贴现、资本运营等。
  • 4、不仅能规避贸易风险,还可以利用离岸公司以信托方式管理资产,实现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 5、 直接以外资的名义全资控股国内自己公司的产权,实现资产转移,并合法享受外资待遇。
  • 6、 直接以外资名义注册国际商标,有利于品牌快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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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xxx离岸公司的意思

大家不要误会,我说的注册xxx公司,是指本公司的专业: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开曼公司,注册英属维尔京公司,注册塞浦路斯公司,注册萨摩亚公司,注册塞舌尔公司,注册安圭拉公司等注册离岸公司的这个行为。

与衣服的关系

但注册xx公司于防辐射服有什么关系呢?

因为注册了公司就是给自己的商业活动披上了另外一层法律的外衣,如注册香港公司,你的公司就可以在香港上市,注册塞浦路斯公司,你可以在欧洲开户。注册离岸公司改变了你的司法管辖权的归属,就像换了一件衣服。

为什么提到防辐射的衣服

是因为从注册这些离岸公司的财税规划角度,注册是一个合理避税的很好的途径,一个美国人如果用一个美国公司或个人投资中国,赚的钱要交20%左右的税收,但如果他注册一个香港公司,他在中国赚的钱,回到母公司的时候就只要缴纳5%的税。这和防辐射服是一样的道理,不能完全避税税收,但是大大的节税了。

所以

……不仅仅是防辐射,有时候是雨衣,有时候是风衣,有时候变色衣,有时候是泳装,离岸如衣服,你还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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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个州注册公司的费用是不一样的,注册美国公司费用主要包括政府注册证书费用、材料费、公司印章、交通速递和专代理服务费用等)。
在美国各州成立一家公司都须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必须跟据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则进行注册登记。现时,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立的行业法,而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在美国五十个州都设有公司登记注册部门,须要具备不同的文件,收费各异。
一、美国各州注册公司费用
三、美国公司年检费用:各州公司年检费用与注册费用差不多。
注册美国公司费用各州情况不一,此外还与美国公司注册资本也有关系,大部分州注册资本为1000美元、3000美元、5万美元这几种,美国公司注册资本无需验资。有的州超过标准注册资本,在注册美国公司及年审时需要交纳资本税。

美国各个州注册公司的费用是不一样的,美国公司注册费用主要包括政府注册证书费用、材料费、公司印章、交通速递和专代理服务费用等)。

在美国各州成立一家美国公司都须要经过复杂的程序,必须根据市政府、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则进行注册登记。现时,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其独立的行业法,而每个行业的经营者都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在美国五十个州都设有公司登记注册部门,须要具备不同的文件,收费也各异。CIL能够提供所有美国各州的公司注册服务,同时可以提供后续的美国本地银行开户服务,为客户解决网银转账以及Google CheckOut 、Paypal的收款问题。

一、美国各州注册公司(注册美国公司、)费用:http://www.cil-online.com/usa/注册美国公司/

 

二、美国公司年检费用:各州公司年检费用与注册费用基本差不多。

 

 

 

 

注册美国公司费用各州情况不一,此外还与美国公司注册资本也有关系,大部分州注册资本为1000美元、3000美元、5万美元这几种,美国公司注册资本无需验资。有的州超过标准注册资本,在注册美国公司、美国公司注册及年审时需要交纳资本税。

三、美国银行帐户开设

我司可以代办美国本土银行账户,您不需要亲临美国,直接网上操作,为您开拓美国本土市场,E-Bay, Paypal撤资提供便利。您还可以使用google checkout等更多美国电子商务便利。

四、开设美国银行帐户好处很多:

  • 1. 方便美国客户付款,客户付款手续费超低或为零。
  • 2. 提高公司的形象和可信度
  • 3. 方便Paypal撤资,撤资免费
  • 4. 自由进行海外理财,收益丰厚
  • 5. 网上银行可以提供对帐和国际转帐的功能。
  • 6. 可以收取信用卡,但要求操作员要美国当地的社会保险号,所以建议用paypal收款,然后撤资到账户。
  • 7. 有贷记卡供网上消费,或ATM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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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借壳上市公司(海外离岸公司)有可能摆脱目前的双重征税困惑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居民身份、税收待遇和双重居民身份协调的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该政策规定可能隐含着一个重大税收优惠,即解决了涉及境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非常值得关注。

目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法,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模式,即通常所称的IPO,比如中国人寿H股在香港上市;二是借壳上市模式,包括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但重复征税问题一直困扰着通过借壳模式进行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

假设A企业是国内一家国有企业,准备在香港上市。考虑到IPO成本很高,且涉及审批程序较复杂,A企业准备通过借壳实现在香港红筹上市。首先,境内企业按《公司法》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次,该境内企业的所有股东按现有股权结构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离岸公司BVI),也就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所称的特别目的公司。再其次,BVI公司以支付现金或换股的方式,从境内企业股东处取得该境内企业50%以上的股权,将境内企业变成BVI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最后,该境内企业以BVI公司为主体,实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融资。

通过以上股权结构的安排,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VI公司成为原境内企业股东控制的全资子公司,而BVI公司通过现金和换股的方式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境内企业的控股权,从而境内企业的原股东从直接控股变为通过BVI公司间接控股境内企业。

在这样的股权结构安排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首先,境内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BVI公司是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境内企业在向境外BVI公司分红时,需要按10%的税率代扣境外BVI公司的预提所得税。由于BVI公司只是一个壳,取得的收益又要全部向股东进行分配。BVI公司设在避税地,当地公司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因此,境内企业的原股东从境外BVI公司分回的股利,由于在境外没有缴纳任何税收,境内企业的原股东取得的股利又要按25%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BVI公司的分红全部来自境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如果没有上述股权结构的变化,境内企业原股东取得该境内企业分红,一般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是,境内企业在改变股权结构实现红筹上市后,这些股利不仅在分给BVI公司时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且境内企业原股东在取得BVI公司分红时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

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颁布,无疑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了福音。该文件规定,同时符合该文件第二条四个条件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四个条件包括:(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毫无疑问,对于中国企业为实现海外上市,在避税地设立的这样一些特别目的公司(BVI),肯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规定。因此,这些特别目的公司都可以依据国税发〔2009〕82号文件的规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这些BVI公司一旦被认定为居民公司后,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在BVI公司这些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境内企业向BVI公司支付股息,就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境内企业就不需要代扣10%的预提所得税了。同时,由于BVI公司又是境内企业原股东控股的子公司,在BVI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后,同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境内企业股东取得的BVI公司分配的股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了。这样的安排彻底解决了中国境内企业海外借壳上市中所涉及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BVI公司被认定为境内居民企业后,BVI公司在向其境外股东分配股息时,则需要按我国税法规定,代扣境外股东10%的预提所得税。

因此,对于已经通过借壳方式在海外上市或者准备通过借壳方式到海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而言,需要重新审视国税发〔2009〕82号文件中对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的重大意义。

境外中资企业应积极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按国税发〔2009〕82号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力争为BVI公司取得中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从而有效解决海外借壳上市中遇到的重复征税问题。

附录1:什么是居民企业?

根据今年两会的一些精神: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 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 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 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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