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股权,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Tag Archive '居民企业'
香港公司,美国公司,税务申报,零申报,离岸账户,居民企业,
根据今年两会的一些精神: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什么是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一些重要概念上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保持一致,改变了过去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做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区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方面表现出以下优点: 一是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而原外企所得税法则没有明确采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因为当时我国是以内外资形式区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因此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并不重要。 二是新法二是新法使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方法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该法第2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与原外企所得税法有很大不同。 三是新法中居民纳税企业并不仅局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众所周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存在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新法取消了《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说明新法采纳了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税法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都看成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居民企业的未来影响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的界定使得内资居民企业与外资居民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内外资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率、税收优惠措施统一,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内资居民企业享受到了税率降低的好处,不会再采用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外资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虽然较以前有所增加,但在国家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仍然可以享受与以前大体均等的税收优惠,因此并不会增加纳税负担。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有效抑制了居民企业的逃避税活动。一方面,该法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或“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扩大了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范围,可能会使一些在海外注册但实际业务、管理地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受到影响。这些企业的注册地设在国外可能有避税的考虑,如中资企业在避税港注册,以前其海外收入几乎不需纳税,而现在则被看成是居民企业,其海外收入将在中国被征税;而另一方面,该法设专章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进行规制,并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使那些正在采取这些方式避税的内外资居民企业受到影响,利用法律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愿望可能会落空,因此,以后因避税而采取的一些人为安排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可能会妥善调整其企业经营结构,因此,新法可能会很有效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最后,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范围,但居民企业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使自己面临双重征税的危险。因为新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并用的方法来消除居民企业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扩大了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款的范围。 当然,《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具体规定如抵免法的计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CFC立法的相关细节问题等还有待出台新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居民企业应该未雨绸缪,认真研究相关规定,从而能够使该法得以有效实施. 标签: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居民企业
与美国看齐:中国正在向全球征税国家迈进,离岸公司操作技术难度加大
Posted in 居民企业 on 六 11th, 2009
一向以“管”著称的中国管理机构最近出台的政策和法律,都明确表明,中国坚定的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将用尽全部力量贯彻全球范围内征税的政策。 1. 用居民企业来代替原来的国内企业的说法,并明确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请参考以下报道: 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通知,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通知称,境外中资企业 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 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 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 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2. 虽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离岸帐户不在外管直接控制之下,但其骑墙的身份,让人怀疑中国境内的离岸帐户的独立性,请参考以下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5月5日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 户与境内资金往来按跨境交易管理,银行应按跨境交易要求审核相关单证。银行应在此类外汇账户前统一标识“NRA”(Non-Resident Account),以使与其发生资金往来的境内收付款方及其银行能准确判断账户性质,决定是否按跨境交易审核相关凭证。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余额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结汇,不得提取外币现钞。中资银行在遵守《通知》要求基础上,可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此 举将摒弃实践中只能由外资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做法。《通知》不适用于离岸账户,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 3. 从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前后的审批和监管来看,中国从来没有放松对国内资本国际化过程中的掌控,请参考75号文的摘要: “75号文”的政策新意 “75号文”与“11号文”、“29号文”相比,其关键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将审批制改成登记制。11号文明文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 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75号文则规 定,“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75号文对境外融资所得的去向和红利、利润的安排都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而此前的11号文、29号文都没有具体规定。 75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第三,“特殊目的公司”作为海外融资活动中的正式概念,是在75号文中第一次出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第四,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且不涉及返程投资 的,境内居民应于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而此前的文件中没有做出如此具体的规定。 第五,75号文对“境内居民”做出了具体的解释,在11号、29号文中并没有具体解释。 “境内居民法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或者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 第六,75号文对“返程投资”做出了具体解释。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 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总的来说,这些控制对于国家税收来说是十分积极的。但也给一些走出去,走进来的公司增加了一些技术难度。在以上3种情况中,注册离岸公司都是必要的技术操作之一。在新的政策情况下,利用离岸公司的方法与居民企业的界定,海外融资的审批,离岸帐户的管辖归属等问题息息相关,这为离岸公司应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标签:全球纳税, 居民企业, 离岸公司, 离岸帐户, 离岸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