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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只有一个公司符合离岸经营的条件的时候才是离岸公司。香港公司也同样适用这个原理。 比如注明的离岸属地应属维尔京,他们也有当地公司,也要缴税,那就不是离岸公司。而英属维尔京公司中的BC类才是离岸公司,才是没有任何赋税的。 香港公司常见的都属于私人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是否是离岸的,完全取决于客户是否在香港经营,因为香港的税收是主要适用来源地原则的: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枢密院在“恒生银行”案( 3 HKTC 351 ) 和“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近期枢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1.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2.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c.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港以外地方产生。 e.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3.香港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所以如果客户是有以上情况,建议报税和审计。 标签:离岸公司, 英属维尔京公司, 香港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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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xxx离岸公司的意思 大家不要误会,我说的注册xxx公司,是指本公司的专业: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开曼公司,注册英属维尔京公司,注册塞浦路斯公司,注册美国公司,注册萨摩亚公司,注册塞舌尔公司,注册安圭拉公司等注册离岸公司的这个行为。 与衣服的关系 但注册xx公司于防辐射服有什么关系呢? 因为注册了公司就是给自己的商业活动披上了另外一层法律的外衣,如注册香港公司,你的公司就可以在香港上市,注册塞浦路斯公司,你可以在欧洲开户。注册离岸公司改变了你的司法管辖权的归属,就像换了一件衣服。 为什么提到防辐射的衣服 是因为从注册这些离岸公司的财税规划角度,注册是一个合理避税的很好的途径,一个美国人如果用一个美国公司或个人投资中国,赚的钱要交20%左右的税收,但如果他注册一个香港公司,他在中国赚的钱,回到母公司的时候就只要缴纳5%的税。这和防辐射服是一样的道理,不能完全避税税收,但是大大的节税了。 所以 注册香港公司,你披上了香港的法律外衣 注册美国公司,你披上了美国的法律外衣 注册塞浦路斯公司,你披上了塞浦路斯的法律外衣 ……不仅仅是防辐射,有时候是雨衣,有时候是风衣,有时候变色衣,有时候是泳装,离岸如衣服,你还等什么呢? 标签:塞浦路斯公司, 开曼公司, 注册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 美国公司, 英属维尔京公司, 萨摩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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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BVI)渐成昔日避税天堂 注册企业大量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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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英属维尔京公司(BVI维京)详细说明及优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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