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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向海外转移的启示

蒙牛,娃哈哈,汇源等许许多多的民企,曾几何时都悲痛欲绝的举起过民族大旗,希望得到媒体,官员和人民的支持,但涉及到融资的时候,我们全部发现他们是离岸公司控股的民营企业,返程投资原来比比皆是。内资吗?但都已经像海外转移。这是怎样的一种失态啊。为什么要转移:国内商业环境不好?融资困难?产权无法保护?国际品牌?我们不知道,但可以想象民营资本内心世界中的不踏实。为什么不踏实,这个可能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标签:内资海外转移, 离岸公司, 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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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投资(Round—tripping Capita1)

返程投资的概念 返程投资是指一个经济体境内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权转移到境外,再作为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体的经济行为。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FDI中的返程投资(Round—tripping Capita1),也称为“假外资”、回流资本或迂回资本,是指由境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境外,以外国直接投资的名义再返回到境内的投资。近年来,返程投资现象在中国逐渐增多,对中国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通常采取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或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向境内企业增资等。根据返程投资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融资性返程投资和纯投机性返程投资。前者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只涉及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给境内带来增量资本;而后者往往与资本外逃、政策寻租等行为相联系,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的流入。返程投资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返程投资仅指货币资本的跨境往返运动,广义的返程投资还包括反向并购导致的股权跨境转移。 我国返程投资的现状分析 返程投资一般具备如下基本特征:尽管返程投资的过程可能涉及一层或多层境外壳公司及复杂的关联资本交易,但实际上相关资本或股权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量排名,2004年,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分别名列第一、二、七、九位,国际避税地的地位非常显著;在资本流出环节往往存在不规范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境外投资管理程序,或者未在审核过程中披露返程投资事项;返程投资会导致“内资变外资”,但企业性质改变的同时境内主营业务并不会发生改变。 以下三组数据足以说明返程投资在我国的现状: (一)1995年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估计,在中国所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中,约有20%属于返程投资。 (二)是世界银行在《2002年全球金融发展》报告中,列出了名为“中国和中国香港之间返程投资形式的资本流动”的图表,用以说明返程投资在中国FDI中的重要影响。根据这一图表,中国香港在中国利用FDI总量中的比重分别为1996年 50%、1998年 42%、1999年40%,2000年38%。同时,中国香港每年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同中国国际收支统计中的净误差遗漏(通常解释为资本外逃)十分接近。根据上述分析,该报告暗示了中国的外逃资本以返程投资的形式又流回了大陆,并推论近年来返程投资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估计数值。 (三)是亚洲开发银行2004年6月发布了一份报告,指出我国返程投资规模被低估了,实际应该是我国对外发布FDI流入规模的26%到54%,平均规模为约40%。我国的FDI 存量达到5000亿美元,按市场汇率计算,占GDP的34%,远高于UNCTAD统计的22%的国际平均水平。但是,如果按40%的比例扣除返程投资,则我国FDI占GDP的百分比反而要低于22%的国际平均水平。 (四)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地已成为我国外国(地区)赢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特别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小岛屿,对华投资总额和比例不断上升,维尔京群岛已连续三年成为第二大对华投资地区(见下表)。在这些国际避税地对华投资中,返程投资占了很大比例。 返程投资的成因分析 返程投资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直接涉及到国内资本市场发展、资本项目管理、内外资税制等多方面因素。根据返程投资的目标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直接和境外融资运作相联系,一般不涉及资金的实际出境,只是股权的跨境转移,且完成融资后会导致增量资本入境;另一类则与过渡性的资本外逃相联系,直接表现为资本跨境的往复运动,但一般不涉及增量资本入境。 1、境外间接上市融资与返程投资 受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客观条件所限,境内企业在境内银行贷款或者在境内上市遇到障碍时,往往会通过境外间接上市融资获取发展资金。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或私募的过程中,可以采取直接注资换股或者融资收购两种方式,将其资产权益由境内向境外壳公司转移。所谓直接注资换股,是指境内企业股东向壳公司注入境内资产权益,换取壳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控股权,又称反向并购。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这一方式。 但是,由于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股票是一种对价支付形式,监管部门存在认识差异,且直接换股涉及境外投资审批,民营企业股东往往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即通过离岸公司引入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并取得相当于账面净资产值的外汇资金,然后现金收购境内资产权益。尽管民营企业股东的境内资产权益从法律上全部转由壳公司所控制,但境内、境外为同一管理层,这种做法的本质仍是跨境换股。通过这一模式,境内民营企业转化为境外壳公司的控股企业。 境外融资运作过程中跨境换股导致的境内企业变性为外资,是返程投资的一个重要来源。据中国证监会统计,截至2005年7月底,在境外通过直接换股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约80家;另据初步统计,在境外通过融资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达到250多家。这种返程投资只是权益的跨境转换,不涉及资本的实际流出,境外所筹资金作为增量外资(外商投资增资)或者境内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包括减持拥有的境外股票)进入国内。 2、过渡性资本外逃与返程投资 在国内理论研究中,返程投资基本上是资本外逃问题的一个“衍生产品”。理论界曾将中国的资本外逃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性”的资本外逃,即资本以逃离本国为最终目标,不再流回境内;另一类是“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即资本外逃只是一个中间环节,通常会以“外资”的身份再流回国内,以获取国内经济发展的市场机遇。也就是说,资本外逃不等于外逃资本完全存放于境外,其中很大一部分在完成资本权益的账面转移和性质转换后又回到境内。过渡性资本外逃导致的返程投资,会发生资金的实际跨境流出和流入,最终资本还是回到境内。过渡性资本外逃的具体动机又可以分为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金融投机等几种。 政策寻租 我国对内外资实行差别待遇政策是返程投资的重要原因。外商投资企业在诸多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其中包括税收减免、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方面的政策便利等。由于内、外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内资企业往往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内资变外资,从而在政策上也享受到超国民待遇。 这种返程投资,既没有真正地“走出去”,也没有真正地“引进来”,实质上就是政策寻租。境内企业通过返程投资进行政策寻租,不仅违背了我国对外资实行优惠政策的初衷,也不利于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引进来” 和“走出去”的政绩指标,对此类返程投资大开绿灯,甚至迫使境内企业出境后再返程投资。 私人财产保护 我国在宪法中早已经明确保障私人合法所得,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部分境内私人资本所有者仍倾向于将财富转移到国外然后再返程投资到国内。通过这种运作,既可以获得国外更好的私人财产保护,也可以在国内获得对“外国投资者”的特殊保护。当然,不排除部分境内个人将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收入转移到国外,此时的返程投资实质上是跨境洗钱活动。 金融投机 在汇率机制缺乏灵活性的情况下,汇率变动预期会引发短期资本跨境套利的投机活动。一般而言,当一国存在资本管制且缺少必要的避险和投资工具时,境内居民通常不愿将外汇汇回境内,在本国货币存在贬值预期时更是如此。但近年来,市场上普遍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境内居民为了避免其存放于境外的短期资金因人民币升值而缩水,倾向于将其调回境内。 由于我国的资本管制存在结构性差异,短期资本流入受到严格控制,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则较为宽松。故上述短期资本同其他短期国际资本一起,以外商投资的方式进入境内,但往往并不从事实际投资经营活动,而是静候人民币升值从而获利。这种“返程投资”,实质上只是长期化的短期投机资本而已。 尽管可以在理论上对返程投资类型作出划分,但实际上却很难将返程投资简单地归入某一类,某项返程投资可能是几种动机交织在一起的。例如,民营企业间接上市形成的返程投资,是其筹资活动的重要一环,但往往也带有规避管制和政策寻租的性质。 返程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有的观点认为,返程投资只不过是资本的身份发生了转变,不会影响资本形成的总量,因此只是一个统计问题,是国内资本与FDI性质的混淆,不会影响经济效率和资源分配。这一观点显然是片面的。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返程投资的动机和运作模式都是多元化的,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必然有所区别。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返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突出表现在资本形成、税收和就业等方面。出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动机的返程投资,因为只是纯粹的境内资本,不会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反而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然而,融资性的返程投资会通过境外上市或者私募引入增量外资,从而带来新的资本形成和就业。如果境外募集资金达到了境内原有资本的一定比例,就可以享受外资优惠税收待遇(只不过是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的区别),不会导致新的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对于融资性的返程投资,可以克服国内资本市场的瓶颈,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前者仅仅是价值的转移,而后者则是价值创造。 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返程投资的实质是境内资本的外资化,从而获取了境内资本跨境流动 (尤其是国际收支特殊时期的流出)的特权,总体上不利于金融稳定。但各类返程投资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不同。对于政策寻租性的返程投资和融资性的返程投资,由于生产和经营中心都在国内,与实质经济联系较为紧密,因此抽逃资本的动机较弱。寻求私人财产保护性质的返程投资和投机性的返程投资,特别是后者,虽为FDI,但实质上不过是隐蔽的短期资本,其流动带有明显短期性和逐利性,对国际收支稳定的负面影响要更强一些。随着资本管制的不断放松和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的推进,返程投资对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的负面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充分重视。 对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返程投资的存在,在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利用外资的合理数量和结构、境内民营资本的发展及扶植政策等一系列重大宏观经济问题上,会扭曲现实经济状况,误导宏观经济决策。 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内资通过返程投资实现外资化后,通常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这对于其他内资企业而言,是一种社会的不公平。 国际政治影响。在国际上,周边国家一向是我国吸引外资的最大竞争者。在亚洲金融危机后,东南亚国家普遍出现了FDI流入放缓甚至负增长的状况,而与此同时中国利用FDI规模则快速上升。外部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对周边国家出现了FDI流入替代效应。但实际上,正如亚洲开发银行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FDI的增量,有相当一部分是返程投资形成的,扣除返程投资,我国的FDI流入水平并不比周边国家更高。虽然返程投资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但其存在无疑给部分国家制造“中国威胁论”提供了口实。 规范返程投资行为的政策建议 有的观点认为,返程投资主要源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只要取消内外资企业政策差异,实现政策并轨,就能杜绝返程投资。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由于返程投资有着不同的动机和相应类型,政策寻租只是其中一种,即使消除了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其他返程投资的动机仍然存在,并不会完全消除。实际上,返程投资并非完全没有合理因素,监管部门应对其区别对待,合理规范和引导,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同时,对返程投资的监管,涉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大类业务,必须搞好跨部门的协调合作,多管齐下,才能取得较好的政策效果。 对于返程投资的监管,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在印度,政府对当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逃避国内产业准入限制和税收监管予以限制。印度为了吸引外资,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直接投资实施自动通道(automatic route),即不需要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Board,FIPB)进行产业准入方面的审批。近期,FIPB发现了部分企业利用自动通道进行返程投资,规避行业准入限制和规避国内税收监管,其规模约为自动通道类FDI的四分之一。对此,印度加强了对自动通道的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发现属于返程投资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印度修改了FDI的定性,改变了仅从来源地判断外资属性的标准,明确将返程投资排除在FDI之外。 返程投资现象源于国内特定的制度因素,因此,从长期来看,只有从利用外资导向、资本市场发展、税收制度改革、资本项目管理等多方面进行政策调整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这一行为。当前,我国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返程投资,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由于政策寻租、私人财产保护和金融投机性质的返程投资,既不符合利用外资政策,也偏离了“走出去”的正确轨道,无论是对境内经济发展、金融稳定,还是对社会公正,都有着明显的弊端,故应对其加以禁止。对于融资性返程投资,由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规范和引导,尤其要制约融资性返程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政策寻租行为。 目前,对于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也称“小红筹”),由于运作机制不同,管理方式也不同。国有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过程中的资产或者股权划拨,应在国际收支上记录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两笔金额相等、方向相反的跨境交易。但在统计上,这种跨境换股行为只是被列入境外投资统计,尽管被注入资产或股权的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列入FDI流入统计,一般也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只是当境外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作为投资(增资)汇回境内时才列入FDI统计。 民营企业间接上市一般采取境外过桥资金收购(过桥贷款或战略投资者出资)境内股权的方式,由于此类使用过桥资金的跨境并购实为“自己收购自己”,因此仍是严格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但在统计和管理上,只是汇入的收购资金被列为外资流入,跨境换股过程中的境外投资被掩盖了。 有鉴于此,有必要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方式统一起来,尤其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返程投资的管理。 首先,允许民营企业所有者个人出于境外融资目的(包括上市、战略投资者私募、吸收风险投资等形式)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采取直接换股或者融资收购方式,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置换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该过程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资外汇登记。 其次,实施“实际控制人原则”,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其最终股东的实际情况,如果发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由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则应核实境内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合规性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登记的,不予办理外商投资手续。 第三,对境外融资过程中通过返程投资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处置其持有境内企业股权取得的外汇收入,或者从其持股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利润及分红,外汇管理局应监督相应的境内投资者(参照其持股比例)及时从境外调回其应得外汇收入或者在汇出金额中相应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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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目前正在着手制定一揽子新法的操作规程,来专门针对以避税为目的的内外资企业。  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贺连堂在“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透露了上述消息。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国税总局显然做了有步骤的安排。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已向86个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建议,修改双方税收协定的相关条款。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原则,实际管理地在中国的上市红筹公司和在开曼、维京群岛和百慕大等地成立的离岸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对记者表示。   不过来自中国税务协会的一位专家对记者表示,“目前因为具体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出来,关于红筹和离岸公司征收所得税目前是否征收还不确定。”   何为居民企业?   国税总局建议修改的条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税种范围的名称上,从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另外,原有的“纳税居民”判定标准中的“总机构”一词将被“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取代。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 德勤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女士对记者说。   上述改变源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案取代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旧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因之得以合并。   正是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做出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被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类。   其中,所谓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007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而在旧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当中,注册地是确定居民企业的唯一标准。   对此,德勤华北区税务合伙人张宝云女士提醒记者注意,这一变化意味着,新法实施之后,符合上述表述的机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是对企业要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这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其二,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也就是说,要求对企业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而不是说只是对于一部分非关键性的内容进行控制。   其三,控制的范围明确包括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内容。   这也意味着,如果满足了上述条件,按照新的规定,某一企业不一定是在中国注册,但仍可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区别是非常大的”。   新规定中的“机构”一词,同样耐人寻味。   一般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中,用的往往是“常设机构”而不是“机构”这一概念。前者虽然在不同税收协定中定义不尽一致,但一般都比较清晰。   但是在新税法中的“机构”的概念显然要比“常设机构”更加宽泛,甚至于指定中国境内的营业代表人从事商品的储存或者交付,也可能被视为一个机构。   “这意味着,对一些没有受税收协定保护的企业来讲,很有可能因为供应链的安排中做一个委托身份,而被视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个机构,进而被认定为是居民企业,这是需要注意的。”   返程投资或将减少   而在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看来,此间的“实质性”“全面”的表述仍然不够清晰。“什么是实质性?什么是全面?这并不是一个容易清晰界定的内容。”吴嘉源说。   然而,正是这样一个没有完全清晰的表述之下,其中的模糊空间,便使得相关企业或将面临不同的命运。   在张宝云看来,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依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的不同以及由此带来的企业税负的不同影响。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面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后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情况下,该企业的适用税率应是20%。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话,那么该企业全球的收入就将都要纳入中国的税网。反之,则该企业将只针对来源于中国国内的收入才交企业所得税。张宝云指出,受此影响最明显的,将是所谓的“返程投资”企业,甚至包括红筹股。   “返程投资”企业是中国旧有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下一个特殊产物。在国家为吸引外资而将税收扶持政策更多给予境外企业的情况下,部分内资企业选择了在开曼群岛等所谓的“避税天堂”或者中国香港地区建立一个所谓的公司,通过这一壳公司把投资注入中国,跟原来的公司做一个合资,或者把原来公司的业务,资产全部买过去,重新开始经营,通过这种安排享受优惠政策。   而随着两法合并,内外资税率实现统一,这种返程投资的相对吸引力没有了,不再区分身份来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税收专家多判断,此后的“返程投资”企业将会越来越少。   然而,现有的“返程投资”企业,如果按照新的“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中国税务当局则很可能依照法律将这种所谓的海外投资者拉进中国税收之中,按照居民企业将其全部海内外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原因在于,这类企业往往是由中国国内的人士来管理,还有一些是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地区性的管理机构,都会面临这一局面。   案例解说   不过,吴嘉源分析认为,上述可能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单向度的,“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这是因为,按照新的规定,如果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获得股息、红利,将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如果该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这部分收入则可以免征所得税。   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为此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有三家企业A、B、C分别在中国、香港和美国注册,其中A是B的子公司,B是C的子公司,且香港设立的B公司因实际管理地在中国大陆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纳税人。那么按照新法的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则可按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税,但当B公司向C公司分红时,由于B公司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须按照中美税收双边协定(而不是香港的税法)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而如果B公司不是大陆居民纳税人,则A公司向B公司进行分红需要缴纳大陆和香港双边税收安排下的5%的预提所得税,由于香港和美国没有税收双边协定,因此B公司向C公司分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两相对比,B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后如果对C公司分红时则多征收了5%的所得税,这部分为中国税收收入,也是新税法对于国家税基的保护。   不过,由于新发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到位,上述两类企业目前的纳税问题并没有具体落实。   林绥向记者解释称,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企业向海外关联企业分红的话,必须通过国内银行的企业帐户进行资金汇出,银行则会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纳税凭证。“但目前国税总局还没有制定出对在香港和海外注册的公司成为居民纳税人之后的税收征管措施,一般有可能会让这些公司在国内登记注册和开设一个专门的纳税帐号,但这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至于红筹公司,林绥表示,国税总局反避税部门其实主要针对的是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公司,而红筹公司在成立之初主要还是考虑到商业目的,例如更好地吸引外国投资者等,因此这些红筹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并非以避税为主要目的。但是按照公平原则,如果更详细的规则出来,红筹公司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但也有市场人士表示,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积极酝酿红筹股的回归,如果最终选择通过在国内注册的办法,那么对于这类公司来说就不存在上述问题。   而针对近期希望进行海外扩张和海外上市的企业,林绥认为,如果设立是商业为主要目的的话,仍旧可以考虑在海外注册公司。不过公司最好做一个相应的评估,即如果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纳税人企业将带来何种负面影响。 标签:离岸公司, 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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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最大的企业如沃尔玛,福特,和通用电气,都是在岸-离岸游戏的最大赢家。一方面掌握着企业福利的慷慨赠予和政治人脉,同时,也是成功运用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及其境外网络,自由自在的在全球扩张成长。 史丹利是一家美国五金公司,成立于1984年。世界500强。在其他大企业纷纷进行返程投资的方式将本国企业回购进行节税操作的背景下,史丹利也想建立离岸基地,把总部设在百慕大,执行董事John M Trani指出,在百慕大,史丹利公司将获得在全球竞争所需要的优势,获得那些高要求的股东所期望的报酬率。在百慕大,全球化的境外公司可以获得并开启它所需要的工具箱(典型的返程投资给跨国企业带来的好处): 1. 更大的营运自由度 2. 更佳的国际性现金流量管理 3. 更好的国际资本市场的管道。 此返程投资之举可以直接为史丹利带来的好处:32%降低到24%,每年节约3000万美元的税负。 正直传统有道德守法的美国资本主义的保守势力联合地方的检查机构,联合封杀了史丹利的返程投资计划。2002年,史丹利放弃此举。史丹利正大光明的提案被人误以为是安然的翻版。 2003年,在竞争中渐显颓势的史丹利,在放弃返程投资的计划之后,在5月份关闭了位于美国的9座工厂,裁员一千人。 返程投资不一定是简单的避税,而可能是维持跨国企业长久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下期预告:《内政变成外政–返程投资之四》 标签: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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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时代–返程投资之二

以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的一个掠影。 所谓“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对出口型企业,除享受上述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外,只要企业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均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进口免税目录范围,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曾几何时,外资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字眼啊,给我们的感觉就像高鼻子的老外带着大把的绿色的钞票洒向开发区的大街 … …。我出生在一个北方边陲的县城,我们的很有理想的县长也想象南方的工业村一样招商,招外资,所有力气都用上了,外商真的来了,那天全县的中小学生都被发动了,把县城3条主要街道两边的垃圾都捡光了,而且全部放了鲜花,请军乐队… … 外商来了,吃了,礼物收了,然后消失了,据说还以各种借口匡了几万走,你不要埋怨我们的县长,骗子总是很专业,骗子总是骗图点什么的人啊。后来听说只要能招商到10万元,就是名誉县长,现在想想,这样的名誉县长不当也罢。 扯远了,回到返程投资吧,很多中国的民营企业为什么要返程投资,把自己弄成假外资呢?很简单,就是为了那个“两免三减半”,当过了这个期限,就再弄一个。今天这样说,是因为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返程投资的黄金时代,那些old good times, 随着75号文,随着新的税法的颁布画上的句号。 但返程投资进程并没有结束,但不再是为了“两免三减半”的把戏,而是为了争取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下期博客:《离岸融资的前奏–返程投资之三》 标签:返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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