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1年10月1日开始,与公司名称的相关法例已修改,容许获豁免的公司持有第二个外国名称,该附加名称可以是没有使用罗马字母的任何语言,可以是使用任何文字、符号、字体、重音符号和其它区别标记,且并不需要是罗马字母名称的翻译或音译。 公司名称,即其两个外国名称(如有)连同翻译名称,须存档于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内。 翻译名称指获豁免公司两个外国名称的英文翻译或音译,并须附有翻译证书。但翻译名称不能和公司注册处内任何其它翻译名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