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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2009》(「修订法」)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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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主编 |
| 2009-07-01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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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摩亚《国际公司修订法2009》(「修订法」) 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三日起生效,须与《国际公司法1987》(「主要法例」) 一并阅读,并构成主要法例的一部份。 以下概述OIL认为是主要的条文: 存档押记 (第72条) 如没有把押记 (「文书或陈述书」) 存档于公司注册处,则相对于公司的清盘人和任何债权人而言,有关的押记是无效的。 凡是把文书或陈述书存档于公司注册处的人士,必须: (a)在存档后七天内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提交已存档的文书或陈述书副本;或 (b)要求公司注册处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发出通知,说明已存档文书或陈述书。如提出此项要求,须向公司注册处缴付有关费用 (收费由公司注册处不时厘定)。公司注册处如没有发出通知,将不会影响文书或陈述书授予的任何押记之有效性,而公司注册处也无须就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而负责。 股东名册 (第106条) 国际公司如没有把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注册办事处,则须自公司成立注册之日起计六个月内把名册副本存放在注册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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