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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PMG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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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宣称,从1996年到2003年,毕马威及其合伙人存在税收规避欺诈问题,他们通过非法交易并误导美国税务局,而这些交易其实是为有钱人达到避税目的而捏造出来的。
这些遭指控的避税行为分别为:
BLIPS的操作将现金收购表述成七年的长期投资,但大部分客户都是在67天之后重新获取现金。
而购买了FLIP/OPIS的纳税人,通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个离岸公司(或合伙企业),然后向指定的外国银行(如德国银行、瑞士银行等)借款,并随即以之购买该银行股票,过几个星期后,该银行以低价回购上述股票。
或者从一家离岸银行借钱,同时又从同一家银行购买外汇。大约两个月后该客户将外汇再卖给借款者,从而产生指控的伪造的税收亏损行为。
这些客户会由此从其它投资中扣除它的投资收益和收入,投资者则利用这些捏造的损失达到降低缴税金额的目的。
美国国家税务局宣称所有这些贷款和投资都是零风险的,伪造的交易被设计用来减少缴税--通过伪造的亏损避税接近120亿美元,而伪造工作所花费掉的成本则是25亿美元。
据行业内部人士透露,一般开发一种新的避税规划需要 2 ~ 5 个月的时间,此后会计公司可以从避税额中获得 10% ~ 40 %的金额作为报酬。
一般来说,税收服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报税和税收规划。前者主要能够获得一些手续费,后者才是有利可图的地方。有数据显示,税收服务在全美四大会计公司的总收入中占有近 1/3 的比重。
1991 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下称 AICPA )开始允许会计师根据服务质量收取费用,这实际是变相允许会计师们从为客户节省的避税额中提取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开始被定为 10 ~ 40 %。在这之前,美国会计师行业是根据工作时间来向客户收取报酬的。
此后 10 年左右的时间里,众多会计公司竭尽能事去 “ 钻营 ” 政策的漏洞,他们制定各种避税手段满足客户的要求。
到了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众多的合法和非法的避税手段在美国开始泛滥。 与之相对应的, IRS 一方面不停完善税法的相关漏洞,另一方面着手整治非法避税并对之进行比较严厉的惩罚,最为频繁的时候每周发布一次关于新的非法避税手段的通告。
1997年至2000年间,德意志银行、hvb和瑞士银行向该行明知与避税有关的交易提供了高达数十亿美元无信贷风险的贷款,纵容了像flip、opis和blips这类可能非法的避税交易。
早在1997年,毕马威就专门成立了一个税务创新中心,专门研究避税产品的开发。该中心逐年制定非常激进的目标。以2001年为例,目标是150项产品提案。员工的各种提案会得到相应的奖励。
有潜质的提案要经历一个冗长的开发和审批程序:包括“税务创新中心”的技术可行性和盈利现实性论证;“纳税业务部”的合法性和技术创新论证;以及“实务与职业部”的合法性和其他问题的再论证。其他问题主要有公司的风险管理和执业政策、对客户的风险披露、产品的私密性、营销限制、收费安排及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事务所的声誉等。
毕马威在推销中总是声称其产品的合法性。但现实中盈利性往往会取代合法性而成为压倒一切的标准,尤其是在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审计部门是产品推销一个主渠道。2000年毕马威甚至推出“联手方案”,即让审计团队与税务团队合力推销。毕马威还同银行、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共享客户资源以扩大市场。它还借法律意见书来打消客户对产品合法性的疑虑。保险也是毕马威的营销手段之一。
根据国会的调查,毕马威从四种避税手段(FLIP、BLIPS、OPIS和SC2)中获得1.24亿美元的收入。这些避税手段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能为纳税人带来可以抵销应税收益的虚假的应税损失。1999—2000年至少有186位富人在纳税中使用了“债券溢价结构”(Bond Linked Issue Premium Structure,BLIPS)。由此,毕马威获得约5300万美元的收入。IRS对避税的监管依赖三种信息:纳税申报、实务注册和客户登记。据调查,毕马威采用一系列手段来规避IRS的监管,包括不遵守注册、登记规定;让客户采用非常规的纳税申报方法;以及拒绝IRS的传唤等。多年来,毕马威从未对其避税产品予以注册。对客户,它声称其产品不属于避税。毕马威受到的指控还包括误导调查和隐匿证据。
IRS将毕马威在1997至2001年期间提供的避税手段判为无效。这意味着客户将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客户开始状告毕马威,声称他们轻信了毕马威对避税手段的合法性陈述。目前,毕马威和SAB&W律师行(Sidley Austin Brown & Wood)已原则同意向这些客户支付1.95亿美元的赔偿(其中毕马威承担80%);向控方律师支付3000万美元赔偿。控方律师指出:这一金额实在是便宜了毕马威和SAB&W,因为它是按客户的付费来确定的,而不是按客户的实际损失来计算的。值得一提的是,SAB&W系由芝加哥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西—奥律师行(Sidley Austin)同纽约的布—伍律师行(Brown & Wood)于2001年合并而成。该律师行为毕马威的ATS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美国,IRS是税收的主要征管者。上世纪90年代末纳税人对IRS抱怨多多。国会曾为此举行公开听证,并于1998年通过了《IRS重组与改革法案》(IRS Restructuring and Reform Act),旨在将IRS的职能由征税提升为服务。但是,这使IRS本来就非常有限的资源变得更加拮据。有数据显示,1992年IRS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抽查审计率为0.66%;而2002年这一比率更降为0.16%。IRS对恶性避税建议刑事诉讼的案例数也从1992年的2073起降为2002年的1025起。这就是说,纳税人受到避税查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2000年2月IRS设立了一个避税调查办(Office of Tax Shelter Analysis,OTSA)。布什总统提议将2003年IRS预算增加5.25%。2004年10月22日,布什正式签署《增加就业法》(Jobs Creation Act),为遏制和打击避税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12月IRS完成了对其230号条例(Circular 230)的修订。其幅度之大,有人甚至将其喻为税收征管的“萨—奥法案”。IRS真正加大了对避税的调查与处罚。
对避税手段的恰当界定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纳税人同IRS的分歧只能付诸法庭裁决。法院建立的司法原则包括:
再次,美国通过立法加强了对避税的调查和处罚。2004年12月IRS修订了230号条例。该条例是美国税收征管的主要依据,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21年。美国的改革有两个重点:(1)提升信息披露之要求,即在纳税申报(Tax Return)中强制信息申报(Information Return);(2)加大处罚的范围和力度,即从避税的设计推销者扩展到它的消费者——纳税人,并加重相应的处罚。但有学者指出:美国目前的改革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避税,因为从法院的判例结果来看,司法部和IRS仍然是败多胜少。美国的司法独立是制度原因。就技术而言,避税的判别标准存有一定的主观性,从而导致纳税人、IRS和法院判断上的不一致。最后,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蔓延的避税手段可谓名目繁杂。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避税手段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比如,离不开外国公司的参与;离不开一个“壳”,即设立公司或合伙;离不开债券、外币、利率、期权等金融工具。
美国税法非常复杂,并且提供了各种减税的合法途径。举例来说,普通的纳税人可以扣除按揭贷款的月供以及家庭办公的开支,他们也可以利用一项投资的亏损来抵消其他投资上的赢利,通过这种方法来减少纳税额。企业也可以扣除开支,申报房屋和设备的折旧,把他们的利润记在税率较低的外国领土上……各种方法,举不胜举。 一般来说,随着一个人越来越富裕,那么他/她净资产及年收入中,投资所得占的比例就要比薪资收入越来越高。投资让纳税人有各种方法来逃税。普通的所得税高达35%,而长期资本赢利的税率只有15%。股票分红的税率较低,而利息的税率较高。市政债券是不用交税的。资本所得税可以在出售投资后再交纳。信托和礼金则有各种程度不同的减税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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