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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章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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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董事

董事会主席

 

4. 董事可选出会议主席并决定其任期。除另有规定外,主席选举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假如没有选出主席,或主席再任何会议指定时间半小时内仍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在与会的董事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5.  除公司在大会另有规定外,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两人。首任董事,必须由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以书面提名。

 

6. 董事即将离开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数董事的批准后,提名任何人士代替其职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间,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投票。当委任人回港或辞任董事或罢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须离任。根据本细则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罢免,必须由做出此举的董事亲笔以书面形式或以电报形式发出通知,方可做实。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触上述条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为替代董事。该替代董事有权在董事会议上行使其本身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及委托人的投票权。 

 

7.  除永久董事外(如获委任),所有董事必须在公司采纳本细则后的第一个普通大会及后的每年普通大会上,辞任董事及可再连任。 

 

8.   董事无须持有资格股份。

 

9. 如有下述情形,董事必须离任:-          

(a) 以书面通知向公司辞任;或

(b) 破产或与其债权人概括地达成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

(c) 精神不健全。

 

10.

(a)   董事不会因为与公司订立合约而丧失出任董事的资格。亦无须避免以公司代表身分订立合约,纵使订立该等合约可能牵涉董事利益,董事无须向公司交代从订立合约中所得到的利润,或所建立的信托关系。不过,有关董事需要在决定合约的董事会议上,披露存在的利害关系。如属其他情况,有关董事须在其获取利益后的第一个董事会会议上作出披露。纵使合约或安排牵涉董事的利害关系,他也可在该会议上投票。     

(b)   公司董事可在其发起公司内出任董事或以卖家,股东或其他形式出现,以致到该董事与公司有利害关系。有关董事无须就他在该公司出任股东或董事所得到的利益向公司交代。 

 

11. 董事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举行会议处理事务,将会议押后及以其他方式规管会议,并可订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直至另行订定,董事开会的法定人数须为两人。  

 

12. 假如董事局出现临时空缺,可由其他董事填补,所选出董事的退任日期必须与他所填补被董事的退任日期同一日,犹如他跟所填补董事依样同一日当选。

 

 

  • 关于股份

 

董事可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为任何人士登记股份转让。在每年普通大会举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暂停登记股份转让,除下列情况外,董事可拒绝为任何转让文件进行登记: 

 

(a)   有关人士或公司就有关转让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过两元的费用;及 

(b)   有关人士或公司能够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关转让文件的股份证书及其他董事有权合理要求的证据,以证明转让人有权做出该等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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