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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金融投资:中国欧洲投资的新机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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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39年独立以来,卢森堡大公国以大公为国家元首,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领土面积达2,600平方千米,人口约达450,000人。卢森堡位于西欧的中心,享有优越的地理位置。驾车二至三小时便可到达巴黎、布鲁塞尔和法兰克福,卢森堡机场有直达航线到欧洲和世界各地的主要经济金融中心。 卢森堡是欧盟(EU)的创办会员国,亦属于其他主要国际组织的一份子,如联合国(UN)、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大公国作为主要欧洲机构的所在地,加上国际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增强了该国的国际性,就是把法国和德国的文化和传统联系在一起。卢森堡人能操流利法语和德语,大多数人也通晓英语。邻国对卢森堡的影响也包括法律制度,卢森堡的法律制度是以法国民法法系为基础,但亦包括源自于德国的重要元素,尤其是在税法领域方面。 卢森堡的金融产业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早期起,卢森堡便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欧洲金融中心。这有赖它灵活而稳健的法律及法规环境,优惠的税制,拥有一个涵盖广泛的双重课税条约网络,以及专业、能操多国语言的国际劳动人口。 过去数年来,这些特徵吸引了150多家国际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这两者都在有著1,000年历史的昔日城堡中心周围设立据点。基金 本文有两个主旨:第一,扼要分析为何卢森堡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会如此受欢迎;第二,分析为什么中国公司、基金发起人、服务供应商和法律顾问陆续把卢森堡考虑作为它们在中国境外发展和投资,以及进入新市场(尤其是欧盟市场) 并接触全球的新投资者等计划的一部分。 第一部分会集中讲述卢森堡受监管的零售投资结构上,这方面的结构使卢森堡驰名远达欧盟境外。值得一提的是,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可广泛在欧洲、南美和亚洲等地进行分销,现在也供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s)根据QDII计划进行投资。 第二部分会涉及卢森堡监管宽松的非零售投资结构,如专业投资基金(SIF)。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基金发起人通常也会利用这些非零售投资结构去替代开曼和英属维尔京结构。 第三部分会简述卢森堡不受监管的投资结构,尤其是“金融参与公司”(Soparfis (sociétés de participation financiére))。金融参与公司常被用作进入卢森堡的双重课税条约(DTT)网络(57份条约和17份正在草拟的条约)。这包括跟中国大陆和香港 第一部分:卢森堡受监管的零售投资结构 卢森堡的投资基金产业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卢森堡的投资基金产业刚起步便已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见表1),那时集体投资计划才首次受到监管(1983年8月25日的集体投资计划法)。 卢森堡许多投资基金都是由境外发起人成立的,然后在其本土及全球市场进行推广销售。表2展示发起人的市场参与程度,按它们的来源国及推出的基金数量显示。 1983年以后,为了设定欧盟范围内投资基金市场推广的条件,以及制定与投资政策、投资限制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有关的某些最低标准,通过了若干欧盟指令(如85/611/EEC指令、2001/107/EC指令、2001/108/EC指令)和法规。 跟许多其他欧盟国家不一样的是,卢森堡迅速实施了那些新规则,并发展了相关的知识和技术。2002年12月20日修正的卢森堡集体投资计划法(2002年法)把各欧盟指令和法规的规定融合在一条法例内,在卢森堡实行。尤其是第I部分,关於监管可于泛欧地区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下文将进一步阐述)。2002年法也包括第II部分,适用于国内集体投资计划(下文将进一步阐述)。 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在亚洲的分销情况 如上文所示,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已经广泛地分销到欧盟、南美和亚洲的零售投资者。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占国际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大约75%(资料来源:“为您连接欧洲和中国的桥梁:卢森堡”小册子,卢森堡投资基金协会,2009年10月)。 尤其是在亚洲,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占国内零售基金市场一个重大部分。在新加坡,注册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达2,420多个。在香港,注册分销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达1,430多个。在台湾,大约注册了790个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在澳门646个,在韩国297个(资料来源:Lipper Hindsight and PwC 分析,2008年12月31日)。 随著2006年通过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在符合某些条件下,中国当局允许中国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在境外市场进行投资。有关投资必须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2008年,卢森堡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谅解备忘录。这使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代表它们的客户投资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监管的金融产品。 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计划下,根据某些条件,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符合资格,让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亦已开始进行投资。从基金发起人的角度来看,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成为了在欧盟、南美和亚洲(包括中国大陆)零售选择的结构。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主要特徵是什么?如何才能设立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是高度受监管的零售投资基金,从分销的角度来看,受惠于欧盟护照,使这些基金可以在整个欧盟以简化的通知程序自由进行销售。在欧盟境外,如任何其他基金一般,卢森堡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需要经当地监管机构注册才能公开发售。不过,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常可享用快速注册程序。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活动受欧盟指令及法规和2002年法及其相关法例规范。除遵守2002年法外,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仅可以投资以下合资格资产,不过久而久之,对这些资产的定义也有了更广义的解释: • 在受监管市场(在欧盟境内或境外)上市或买卖的可转让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 在受监管市场以外经营的货币市场工具,但需符合若干有关发行人的条件; • 另一种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或集体投资计划的股份或单位; • 信贷机构存款; • 金融衍生工具。 上述资产类别受限于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指令及法规、2002年法及其他相关规例和欧盟所采纳的建议所规定的具体条件。就“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等概念,欧盟监管机构进行了澄清和修订,把市场演变和所出现的金融产品也包含在内。 2007年3月19日有关合资格资产的2007/16/EC指令扩大了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项下的合资格资产范围,容许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除了在可投资的资产上有限制外,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也受限于某些流动性和分散投资要求。 以下是适用于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主要流动性和分散投资要求(务请注意,2002年法中还有一些其他限制及相关例外规定,但在本文我们不作探讨): •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可以将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投资在由同一个发行人发行的可转让证券或货币市场工具上(此限制最多为25%或35%,视该类证券的发行人而定); •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可以购入2002年法第41条(1)(e)所界定的另一个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和另一个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惟不得将超过其净资产的20%投资在单一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或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 •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不得将超过其净资产的20%投资在同一机构的存款中; • 在场外交易的衍生交易中,当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对手是2002年法所界定的信贷机构时,投资计划的对手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而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内,欧洲国家会执行改善现行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指令和法规的计划(称为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IV)。 新规则旨在改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跨境分销框架,被认为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益而节省成本,最终让投资者受益。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IV指令重点是为了在许多重要方面提高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框架的有效性。尤其是: • 上述的欧盟护照,会简化成监管机构对监管机构的简单电子通信; • 为跨境并购 • 为投资者构建新的信息文档──关键信息文档(KID),以清晰和易于理解的方式为零售投资者提供关键信息,有助他们做出知情的投资决定。 集体投资计划的主要特徵是什么? 2002年法的第II部分适用于国内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投资在可转让证券以外的资产和流动性金融资产(如不动产、非上市证券)或者2002年法第I部分范围所排除的集体投资计划(例如基于它们的投资政策、封闭式特性、贷款政策、营销政策而被排除)。 集体投资计划也是高度受监管的零售基金,但是它并不受惠于欧盟护照。因此,这样的集体投资计划只可以在符合相关国家当局所设定的具体要求后在卢森堡境外公开销售,或采用私人配售方式。 就可投资资产而言,相比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享有更大的自由度,且适合愿意运用非传统策略(例如对冲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的基金发起人。 第二部分:卢森堡监管宽松的非零售投资结构 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投资者信心疲弱,而像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般的资深投资者在投资时会追求更令人安心的结构及更大的灵活性。 为回应市场需求,卢森堡专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高资产净值人士推出了一种监管宽松的工具。该工具名为专业投资基金(SIF),容许对投资类型和策略采取灵活的方法,并且非常有效紧贴市场步伐。 自2007年2月通过专业投资基金法(2007年法)以来,市场已先后推出970多个专业投资基金,迄今涉及的管理资产超过1,540亿欧元(2,084亿美元)(资料来源:卢森堡投资基金协会每月统计摘要,2009年12月)。 2007年法大部分是以2002年法的条款为依据,但提供了一个更为灵活的框架,迎合各种基金类型,如对冲基金、不动产基金及私募基金 这比较宽松的监管力度可行是因为专业投资基金都是为充分知情的投资者而设,如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或任何其他已经书面确认符合充分知情投资者身份的投资者,而且这些投资者(1)至少投资125,000欧元在专业投资基金,或(2)已经接受信贷机构、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定义见2006/48/EC指令、2004/39/EC指令和2001/107/EC指令)评估,证明它们的专业知识、经验和知识足以评估专业投资基金的投资。 专业投资基金不受定量投资的限制,但必须确保分散风险。 原则上,专业投资基金在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之前便可以开始运作。在专业投资基金创立后的1个月内,必须向监管机构申请批准。 对旨在调整投资结构、让资深投资者透过投资结构获利的发起人来说,2007年法提供了健全而灵活的法律框架。这样的灵活性结合实事求是的批准程序,可以保证前所未见的紧贴市场步伐,使专业投资基金在卢森堡成为最成功的投资结构之一。 还值得一提的是,卢森堡也为风险资本投资(可变资本公司(SICAR))提供了特定类别的监管宽松投资工具,也制定了具体法例,适用于建立证券化工具(2004年3月22日的证券化法)。 卢森堡受监管的和宽松监管的投资结构的合法形式 2002年法和2007年法允许建立契约型基金(互助基金 (fonds communs de placement或FCPs))和公司型基金(投资公司)。后者可以设立为可变资本公司(sociétés d’investissement ? capital variable或SICAVs),或设立为固定资本公司(sociétés d’investissement à capital fixe或SICAFs)。 选择公司型工具而不选择契约型工具有各种优点,但选择主要著眼于税务考虑、授予基金投资者的权限及相关发起人对基金的控制程度(也是一种反收购 2002年法和2007年法也允许在同一互助基金、可变资本公司或固定资本公司下建立子基金(或下属基金)。这些可能有著不同的投资政策,以不同货币计价,或专为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而设。它们会被分隔开,不会因互助基金、可变资本公司或固定资本公司其他子基金可能会遭受的损失而影响。每个子基金也可以发行不同类型的股份或单位,并有著不同的特徵。 卢森堡投资基金在卢森堡运作须遵守若干有关特定行政责任的要求。其他要求包括必须符合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的有关管理方面的要求,必须委任以卢森堡为基地的保管银行,以及基金注册必须由认可独立审计师进行至少一年一次审计。 从税务角度来看,上述投资基金一般不用在卢森堡纳税或以为投资者提供税务优惠的结构运作,尤其考虑到它们的原管辖区、投资的性质和地点。 第三部分:卢森堡不受监管的投资结构 卢森堡是在欧洲设立控股、融资、租赁、知识产权和交易中介工具的最具战略性位置之一,这些通常被称为金融参与公司(Soparfis)。金融参与公司不是一种特定实体类型,但能够通过各种各样合法形式设立,包括最普遍的合法形式,如非上市有限公司(sociétés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和上市有限公司(sociétés anonymes)。 作为不受监管的工具,金融参与公司能够为境外投资提供更灵活的平台。这是因为对投资者没有限制、没有最小投资额或风险分摊的要求,而且成本更低。一般情况下,相对于受监管的投资工具,其注册成立过程可更简单快捷。而且,金融参与公司在卢森堡受惠于成熟可靠的税收和法律制度。 从税务角度来看,金融参与公司须遵守卢森堡的一般税收制度。作为纳税实体,它能够受惠于卢森堡的双重课税条约网络以及欧盟指令,包括母子公司指令(关于不同成员国的母子公司一般适用制度的1990年7月23日90/435/EEC欧盟指令的修正版)。 以卢森堡作为中介工具的主要优势总结如下: • 利用适当的税务筹划,可以达到较低的实际税率; • 没有或只有较低的“撤离”税,如没有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 适用于股息收入、资本收益、清算所得款项及股息派发的参与免税制度(包括那些给予中国内地和香港公司 • 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制度; • 灵活的转让定价规则和没有受控制外国公司的规则; • 设有预缴税确认的健全法律保护; • 欧洲内最低增值税率。 为了强化其作为国际控股机构集中地的领导地位,卢森堡签订了57份双重课税条约(尚有多份有待签署)。自2009年1月20日以来,它只是香港签订有效的双重课税条约的第五个国家,该条约具有追溯效力,从2008年4月1日(对于香港)和2008年1月1日(对于卢森堡)起生效。除此之外,卢森堡主动与亚洲市场建立关系,并与各国签订了11份双重课税条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印尼、马来西亚、韩国、蒙古、泰国、新加坡和越南)。 一方面,关于在中国的境内投资,中国与卢森堡的双重课税条约包含最低的股息扣缴税税率(5%)和特许权使用费扣缴税税率(6% - 10%),而来自中国的利息扣缴税也限制在10%。另一方面,关於境外投资,金融参与公司付给中国公司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清算所得款项和股息的分派(后者受卢森堡参与免税制度的条件所限),均获豁免扣缴税,因而不会产生任何附加税成本。 因此,鉴于香港一直以来的重要性,以及香港、中国和卢森堡之间的双重课税条约磋商情况,香港和卢森堡成为了欧洲往中国大陆进行境内投资和中国大陆往欧洲进行境外投资的理想桥梁。 不过,鉴于香港的区域税收制度,在欧洲产生的外国税收成本,例如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税一般会是潜在中国投资者最终的税收成本。为了避免这种无法讨回的扣缴税,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某种方式构建投资结构,允许通过卢森堡金融参与公司以具税效的形式将现金和利润从欧洲汇回香港和中国,而不需产生任何附加税成本。 表3总结了香港签订并生效的多份双重课税条约之间的主要差异。 总结 多年来,卢森堡金融业已经为银行、金融服务供应商、基金发起人和跨国公司开发了许许多多的金融产品、服务和法律方案,结果令它们喜欢选择卢森堡作为它们通往欧洲的大门,并经常利用卢森堡投资工具去接触全球投资者,方法是通过建立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或构建具税效的投资结构(利用卢森堡双重课税条约网络内众多的双重课税条约中的其中一条)。 随著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中国公司或基金发起人利用中国资本构建境外投资结构(通过QDII计划)的机会越来越多。同样地,构建全球认可的投资结构(如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从而在中国或在世界各地筹集资金的机会也越来越多。 中国银行、金融服务供应商、基金发起人和企业集团都已经成立或正在使用卢森堡的产品。因此,我们期望它们和那些还不是很熟悉卢森堡的机构以后可以更多利用卢森堡。 |



)。卢森堡也是经济货币联盟(EMU))的成员。欧盟重要的机构,如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和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都在卢森堡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