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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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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基金会由基金创立人设立,通过对其财产进行有目的捐赠,以达到创立人同财产分离的目的特殊法律实体。


1926年列支敦士登颁布公司法,提出“家庭基金”(为了一个或多个家庭中成员的私人利益)和“混和基金”(不仅为家庭的利益也为第三方或某些组织的利益) 的商业组织形式。巴拿马共和,吸收了欧洲模式,创造了一个更具灵活性和现代化概念的“私人基金”,在国际财产计划上显示出明显地优势并可进行商业交易。


“私人基金”由一个人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创立人)通过“基金章程”创立,创立者的资产可转渡或捐赠与基金,并由“基金委员会”为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基金委员会”可以或不必受“保护人”监管。


私人基金的目的一般是进行财产的运作、保存、管理和投资。私人基金与信托的不同之处在于私人基金是自己财产的拥有者,但在使用功能上与信托相类。